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放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审批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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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浙总工字〔1993〕38号 1993年7月12日
各市县(区)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省各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省总工会决定,从1993年8月起,把提高省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审批权,下放给省辖市总工会和地区工会办事处(省人事厅已将干部身份的上述先进人物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审批权,下放到各地人事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对象:1956年至1964年期间,受到省委、省政府(省人委)表彰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连同1956年“浙江省先进统计工作者”在内,省政府迄今同意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省先进生产者计12批(不包括受表彰的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和家属代表)。
二、办理省先进生产者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必须由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随附审批表和荣誉证书(证书、奖状)复印件;县(市、区)工会审查确认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地工会审批。如证件遗失,须由本人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主管部门查核后出具证明。市地审批时应抄报省总工会。
三、各市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0〕99号和浙总工字〔1990〕49号、62号文件的规定,对照浙江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编印的《浙江省历届先进生产(工作)者名单》,认真鉴别审批。
四、由基层单位提出的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
2.何年何月参加工作;
3.批准退休(不含退职)的具体日期;
4.何年何月在何单位被评上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在《浙江省历届先进生产(工作)者名单》第几页上;
5.是否保持荣誉,何年何月因何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审查撒销;
6.报告必须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打印行文。
五、享受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执行时间,按照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的规定:即1990年7月1日以前退休的,则从1990年7月起执行;1990年7月以后退休的,则从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六、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仍按原来的办法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