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先进称号的职工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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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浙总工字〔1998〕29号 1998年5月25日
各市(地)县总工会,省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精神(浙政〔1997〕15号文),对1997年以前获得的省级先进、省(部)级劳模和全国劳模称号的职工,退休时的优异待遇改为增发一次性补贴。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一次性发给补贴,一次性补贴的数额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计算。
二、1956年至1964年的省级先进,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退休后一次性补贴,由所在基层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审批表、随附荣誉证书(证书、奖状)复印件,经县(市、区)工会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市(地)总工会审批后,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如证件遗失,须由本人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由相应的劳模主管部门查核后出具证明。
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可与增发一次性补贴一并审批。
三、省(部)属企业单位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退休后一次性补贴的办理办法,由本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审批表,随附荣誉证书复印件,省总工会审批。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摘录)
附件: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摘录)
浙政〔1997〕15号
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由企业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均不再提高养老金计发标准。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可增发一次性补贴,补贴数额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