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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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浙总工字〔1990〕46号 1990年7月18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0〕82号文精神,现就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5年至1989年期间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均可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二、1990年起,对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同时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
三、鉴于1987年、1988年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者已奖励晋升一级工资,这两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职工,也可给予晋升一级工资,但1988年以来,已给予晋升工资奖励的,不再重复给奖。具体办理按照浙总工字〔1988〕43号和浙总工字〔1989〕37号文件规定执行。升级奖励的工资一律从1990年6月份起执行。
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退休之前继续保持荣誉的,可以享受省级劳动模范退休优异待遇。其退休费可比原标准提高10%,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从1990年6月份起享受此项退休优异待遇,审批手续与办理省劳动模范退休优异待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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