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2日
  基本案情
  刘某根据老乡的推荐,来到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公司答应给予1个月的试用期,如果合格,则立即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刘某已在该公司工作了8个月,公司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公司还以刘某工作不尽职为由,要求其离开公司。于是,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应法律责任,支付双倍工资。
  审理结果
  根据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司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7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律师分析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
  本案中,公司存在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事实劳动关系法律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7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林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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