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情形下,公司最多应承担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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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9日
案情介绍
申请人杨某某于2005年4月与被申请人杭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0年1月,杨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05年4月计算至2010年1月。因双方差距太大,故杨某某诉之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案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确认以下事实: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5年4月起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杨某于2010年1月自己提出辞职;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3、申请人前12个月的工资均为人民币3000元整。故作出裁决:1、公司支付杨某某11个月的双倍工资33000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个争议点:1、是否有经济补偿金?2、事实劳动关系下双倍工资为多少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同时是由于杨某某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依法不享受经济补偿金,所以仲裁委的判决是正确的。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陈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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