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基本案情
  王先生在A私营公司已经三年了,月工资为1500元。之前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岗位均不适合王先生工作,并且公司对王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经过双方认真协商之后,王先生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决定给王先生2000元作为慰问金,王先生拿到慰问金后离开了公司。后来,王先生听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助三个月的工资4500元,王先生就去找公司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结果
  根据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向王先生一共支付4500元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先生在该公司工作三年了,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慰问金简单了事,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王先生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林景行)
 
编辑:乐华   浏览次数: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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