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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5日
小董诉某纺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纺织公司下有职工数百,效益较好,由于工作任务较重,而员工又有时常借上厕所为由出门办私事,为此,公司领导决定好好加于整顿。经过一番研究,公司办公室出台了一份文件:内容大致规定: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00至下午5:00,中间午饭半小时,上午、下午每个员工只能上一次厕所,各15分钟。如违反该文件的,一例给予开除处理。文件一出,公司风气大好,也没有员工借口干私活了,但员工抱怨上、下午只能上一次厕所不合理,因怕丢了饭碗,没有敢说话。几个月后,公司小董因拉肚子,一天多次上厕所,而公司领导正好对小董平时有意见,故根据该文件规定将小董开除。
  小董提起仲裁,要求该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纺织公司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向小董公示过的,小董也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所以,现在公司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小董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所以,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是正确的,故请求驳回小董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内容上看,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其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符合公序良俗是任何法律法规制订的基本原则。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
  从本案可以看出,公司的这个规定正是违反公序良俗,内容不合法,故不能作为公司对员工处罚的依据,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裁判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及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小董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黄新发)   
编辑:乐华   浏览次数: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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