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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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5日
杭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以“转型发展作贡献、活力和谐当先锋”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央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和市委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为主题的“西湖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现就全市各级工会广泛开展“转型发展作贡献、活力和谐当先锋”为主题的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
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是全党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党的保障改善民生政策落实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领导、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举措。深入扎实地开展以“转型发展作贡献、活力和谐当先锋”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对于巩固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高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发挥工会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是党对工会组织的充分信任,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的难得机遇,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以“转型发展作贡献、活力和谐当先锋”为主题的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任务
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要在争当“西湖先锋”指导下,突出“转型发展作贡献、活力和谐当先锋”主题,以推动工作、解决问题、提高实效为重点,以建设职工之家、争做“西湖先锋”、“活力和谐先锋”为目标,坚持党内带党外、党员带群众,充分发挥工会系统中的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干部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一)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深入开展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更好地推动科学发展。各级工会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当代工运主题,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广泛开展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的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把创建先进党组织与创建“工人先锋号”结合起来,把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与争当劳模先进、创新能手、职业技能带头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胜利完成“十一五”目标、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作出贡献。各级工会干部要积极带领广大职工、职工党员要积极带动普通群众,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企业发展目标,大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献计出力、建功立业。要进一步深化“四位一体”职工技术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实施第三轮万名职工免费培训计划,到2012年底,全市要新创建100个市级“工人先锋号”、培育1000名高级工、200名技师。
(二)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努力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各级工会要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为载体,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推广劳动争议庭前调解制度,积极协助党政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总结推广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经验,防止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各级工会要教育广大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党员职工要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引导职工群众识大体顾大局,自觉地维护稳定。要大力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工作,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加大对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力度,加快“新杭州人文化家园”建设,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职工实现体面劳动,努力营造宽松友爱、乐观向上的企业氛围。
(三)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履行维权基本职责,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各级工会要进一步突出和增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做到维权旗帜更鲜明、声音更响亮、行动更坚决、措施更有力。要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推广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制度,健全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努力实现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切实改善职工民生。要以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契机,大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积极推行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力争到2012年,全市已建工会企业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企业基本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四)牢牢坚持党建带工建,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切实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各级工会要坚持党建带工建,坚持创先争优活动与建设职工之家相结合。要大力开展“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工会组建集中行动,坚持以规模以下中小非公企业为组建重点,以园区工会、市场工会、楼宇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为基本形式,加快工会组建步伐。到2012年,全市90%以上的企业要建立工会组织或实现工会工作覆盖,职工入会率要达到95%以上。要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配备好基层工会专职干部,扩大镇乡(街道)招聘工会工作者的范围,实施好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切实解决有人干事、有钱办事问题。要加强工会民主建设,探索非公企业工会主席民主直选,试点推行会员代表常任制,完善民主评议工会领导干部和工会工作制度。要继续抓好工会推优入党工作,积极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职工推荐给党组织。
三、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基本方法
(一)培育活动示范点。示范点建设具有以点带面、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功效。全市各级工会要精心选择、加强指导、帮助规划,努力创建100个服务成效明显、职工群众认可的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市总工会确定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为示范点,完善帮扶中心服务制度,提高帮扶中心服务能力,努力把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打造成服务职工的品牌工程。各区县(市)、产业(局)工会要各选树4个左右先进示范点,努力使示范点成为“省内有影响、市内创一流、县区(系统)成标杆”的先进职工之家,为全市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做榜样、当表率。
(二)选树先进好典型。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选树典型要以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干部为重点,注重培养一批在基层一线或在维权窗口中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先进典型。市总工会将在全市各级工会中选树十大服务标兵、十大维权标兵和十大工会组建标兵等30个先进典型,以激发广大工会干部学先进、当先锋、促发展。各区县(市)、产业(局)工会也要联系各自实际,结合各自特色工作,选树一批有影响力、有说服力、有号召力的先进典型。
(三)提升工作新亮点。各级工会要通过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切实解决工作难点和薄弱环节,不断提升工作新亮点。“春风行动”要进一步扩面延伸、深化发展,“新杭州人文化家园”要为广大外来务工者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11211”就业援助工程要加大力度、提高实效,工会法律志愿者服务总队要为职工提供多方面、多形式的法律援助,“放歌天堂”新杭州人声乐大赛要更加普及深化,职工心理服务热线、职工维权帮扶热线、职工安全卫生热线要切实为职工答疑释惑,接受投诉举报。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工作载体,落实工作举措,不断提升工作新亮点,努力形成百花齐放、各具特色的工会工作新局面。
四、开展党工建创先争优活动的方法步骤
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7月,大致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一是制定方案。各区县(市)、产业(局)工会对照市委“五个好”、“五带头”目标和全总、省总要求,制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创先争优活动方案。二是动员部署。市总工会将召开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各区县(市)、产业(局)工会也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全面进行动员部署,使创先争优活动的主题、目标和要求深入到广大工会干部心中,变成广大工会干部的自觉行动。三是组织学习。要组织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王兆国主席和王玉普副主席在全国党群共建创先争优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投入到创先争优活动中来。
(二)全面争创阶段。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各级工会要引导广大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立足岗位、搞好服务。一是公开承诺。每一名工会干部都要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作出承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二是自查自评。各区县(市)、产业工会要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评,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三是检查评议。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工会组织对党员干部每年要进行创先争优活动的检查评议。明年,市总工会将把创先争优活动列入对区县(市)、产业工会的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三)评选表彰阶段。在2011年建党90周年之际,市总工会将评选表彰十大服务标兵、十大维权标兵和十大工会组建标兵等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开展党工建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要求
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以务实创新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成果向建党90周年、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总工会成立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陈永良主席任组长、党组成员参加。各区县(市)、产业(局)工会一把手对创先争优活动负总责,建立领导组织,制定活动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共建机制。各区县(市)、产业(局)工会要积极与党委组织部门联系沟通,主动汇报活动进展情况,主动争取对工会工作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党委组织部门和工会的各自优势,建立健全与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基层单位党工组织联建制度和共同督促检查制度,努力实现组织共建、队伍共建、阵地共建,合力推进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先争优活动的宣传,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阵地和社会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创先争优活动给工会工作带来的新成效、新气象,宣传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工会和先进工会干部的事迹,努力营造创先争优活动的良好氛围,使创先争优活动有声有色、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四)结合机关创建。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市)、产业(局)工会要把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与加强工会领导机关建设结合起来,与机关党组织创争活动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工会领导机关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职工、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在活动中起好模范表率作用。工会领导班子成员要确定各自的活动联系点,工会机关干部要切实落实“三联系”制度,真正把工会建设成为学习型和服务型组织。
(五)扩大活动成果。各级工会要把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与做好工会工作结合起来,在围绕中心、服务转型升级上创先争优,在服务基层、服务职工上创先争优,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上创先争优,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促进和谐上创先争优,在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上创先争优,通过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推动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用工会工作成果检验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效,切实为全党创先争优活动作出贡献。
杭州市总工会
2010年9月7日
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
杭总工〔2010〕74号
各县市区纪委、组织部、经委、国资委、劳动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推动《条例》在我市基层全面落实,根据省纪委等8家单位《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学习宣传贯彻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浙江省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这是我省首次以法律形式对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强调了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评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涉及社会责任、生产经营等荣誉称号时,应将企业是否实行民主管理作为依据。
我市各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明确适用范围、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必将推进全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民主促民生,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厂(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指导、帮助和督促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强大舆论氛围,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以工资协商为重要内容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全市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率,尤其是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代会的建制率,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科学发展。
二、集中精力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整个学习宣传活动从8月下旬开始至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营造氛围(8—9月份)
各县市区、各系统要通过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广大企业家、特别是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条例》,增强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大力培训从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媒体等途径,采用知识竞赛、公益广告、专题专栏、专访讲话、现场咨询、送文艺下基层等多种形式,开展对《条例》的宣传,重点宣传《条例》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8月下旬市总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里培训,9月份举办杭州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专题培训班,同时借助2010年杭州市民主管理研究会论文评选的载体,组织《条例》学习的专题论文撰写和评比工作。并会同市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项座谈会,邀请相关学术专家参加,并利用媒体广为宣传。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完善制度(10-11月份)
各县市区、各系统要对本地本系统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调研检查,摸清基本情况,总结先进经验,查找主要问题,对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点和工作举措。要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厂务公开、职代会和平等协商的建制要求。在加大行业工会和区域性基层工会职代会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行业性和区域性职代会制度。要大力推行工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工资共决机制。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市里将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实施细则,增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10月份,市厂开办将对全市厂务公开工作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情况一并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树立典型,表彰先进(12月份)
各县市区各系统要认真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贯彻落实《条例》的长效机制,提出今后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杭州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指导督促《条例》的贯彻落实,推进全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上新的台阶。
三、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各县市区各系统要统一思想认识,在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下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并与党政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营造氛围,分类指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简讯、宣传栏、黑板报、网络等宣传阵地进行《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以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载体来提高广大职工的知晓率,要把《条例》送到企业、到车间、到班组,到每一个职工。要广泛发动和组织企业家、专业工作人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参与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要最大限度地扩大覆盖面,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各地各系统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要实行分类指导,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要规范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运行质量;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努力提高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实施各种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快推行区域(行业)性职代会。
3、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各级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各县、区(市)总工会作为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承担起组织协调和联系参谋工作。各县、区(市)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条例》的执法主体,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县、区(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和厂务公开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县、区(市)经委、国资委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依法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制度,促进企业完善科学决策和约束机制。各县、区(市)工商联、企业家协会要引动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主和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实行厂务公开、职代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指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
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2010年8月2日)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工会组织关系不属本市外)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拨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依法征缴筹备金。
二、拨缴方式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采取财政划拨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分别划拨到市总工会和区总工会,市、区总工会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会。
(二)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代征和直接拨付相结合的方式,由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
(三)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征收筹备金;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三、申报缴纳
(一)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工会经费(筹备金),按月(季)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每个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4条规定,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四、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划拨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及缴费单位拨付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开具票据,按《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七、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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