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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培育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杭州市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培育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总工会关于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杭总工〔2022〕41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三年行动计划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人社发〔2021〕55号)要求,决定开展杭州市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培育认定工作,制定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提升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社会认同度、企业参与度和职工支持度,充分发挥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以评促建,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弘扬诚信文化,以信用建设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在杭州的生动实践。
  二、培育体系
  深化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梯级创建培育体系:开展区县(市)、产业工会系统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达标创建活动;市级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创建活动;推荐申报市级其它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先进典型;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
  三、培育范围
  在杭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以及行政隶属关系为杭州的产业园区(特色小镇)、乡镇(街道)。
  四、培育程序
  (一)组织动员
  市总工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每年联合组织全市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园区、镇街认定工作。根据各区县(市)、产业工会系统开展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梯级创建培育情况,组织我市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园区、镇街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推荐申报
  1.先进企业。先进企业采取推荐申报备案制。在企业自评基础上,各区县(市)、产业工会系统根据各自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梯级创建培育情况和分配名额,依据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培育标准,经征求企业所在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推荐我市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   
  2.先进园区(特色小镇)。先进园区(特色小镇)采取推荐选拔制。在园区自评基础上,各区县(市)根据各自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梯级创建培育情况,依据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园区培育标准,经征求园区所在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推荐我市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园区。
  3.先进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采取推荐选拔制。在乡镇(街道)自评基础上,各区县(市)根据各自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梯级创建培育情况,依据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乡镇(街道)培育标准,经征求所在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推荐我市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乡镇(街道)。
  (三)核验审查
  市级相关单位成立验收组,对申报企业、园区、镇街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四)社会公示
  现场核验通过的单位,在市总工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认定命名
  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综合讨论审议。经会议研究确定后,对符合命名条件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五、培育管理
  1.市级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产业园区(特色小镇)、乡镇(街道)认定有效期为3年(认定当年包含在内),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复核认定。
  2.申报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先进称号的,一经核实,取消3年内申报资格。
  3.先进称号有效期内发生认定标准中包含一票否决事项的,经综合研究,取消先进资格;并在事项发生三年内(发生当年包含在内)取消申报资格;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相关激励措施。
  六、激励措施
  1.被认定的市级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园区、乡镇(街道)在市总工会各项评优评先工作中优先考虑,如在评选省、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章(状)”等涉及企业经营者或园区、镇街相关负责人的推优评先时,优先予以推荐,同时给予被认定的先进企业、园区、乡镇(街道)一定的经费补助。
  2.市级相关单位在为企业、园区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时,应优先将认定为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纳入服务对象。
  3.被认定为市级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园区原则上作为下一步推荐申报市级平安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以及省级、国家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园区的条件。
  4.被认定的市级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作为市总工会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红名单”,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并在“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点亮中国”“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中进行积极宣传。
  七、其它事项
  1.各区县(市)负责本辖区内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培育认定工作,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育认定办法。
  2.此培育认定办法的解释权归市总工会,此前其它培育认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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