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杭州市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活动的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按不同的聘任单位分为市、区县(产业)、企业三级。

  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群众监督范围与同级聘任单位的管辖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持《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证》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群众监督职权。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证》由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统一印制,聘任单位签发。

  第五条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 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劳动保护业务。

  (二)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敢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四)经过聘任单位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应在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市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聘任范围:

  1.区、县(市)总工会及市产业工会负责劳动保护工作人员;

  2.安全生产重点乡镇(街道)工会及大型企业工会从事劳动保护工作人员;

  3.熟悉劳动安全卫生业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市级新闻单位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新闻记者。

  (二)区县(产业)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聘任范围:

  1.所属乡镇(街道)及企业工会从事劳动保护工作人员;

  2.熟悉劳动安全卫生业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有关新闻单位的新闻记者。

  (三)企业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聘任范围:

  1.企业下属分厂(车间)工会分管劳动保护工作人员;

  2.企业生产(作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市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由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聘任。

  区县(产业)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由区县(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或市属企业上级产业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聘任,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企业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由所在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聘任,并报区、县(市)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备案。

  第八条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对不认真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责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监督员,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由原聘任单位解聘。

  第九条 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应当服从聘任单位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业务培训和指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络和沟通。

  第十条 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在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群众监督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措施的贯彻落实,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班组)的安全卫生工作开展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和协助企业及时落实对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及事故隐患的整改,改善劳动条 件和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参与同级政府(行政)劳动安全卫生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和措施的制定。

  (三)组织和发动职工利用《安全卫生提示卡》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自检自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过所在单位工会以《安全卫生隐患整改意见书》的形式向企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四)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企业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受所在单位工会的指派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险情和处置情况。

  (六)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并指导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先进经验。

  (七)督促企业按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有害作业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等结果。

  (八)掌握辖区范围内企业(班组)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情况,建立安全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整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档案。

  (九)有权向聘任单位或直接向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反映劳动安全卫生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履行群众监督职权和职责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打击、报复。

  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聘任单位由工会负责对所聘任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事故预防和危险源辩识、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监督检查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监督检查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聘任单位应公布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举报电话,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行政)方面要支持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工作,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安全培训,并为其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 件,有条 件的企业可给予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第十六条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有义务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完成交办的工作,但其人事关系和政治、生活福利、医疗、社会保险等待遇仍在原单位。

  第十七条 聘任单位应对所聘任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在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浏览次数:13271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