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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作用,制定以下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工作规范:

  一、组织管理

  根据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卫生局联合颁发的《杭州市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全市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队伍,在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组成市、区县(产业)、企业三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网络。各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具体负责对本地区或系统的三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由各聘任单位实行一年一考核,二年一培训,三年一换证。各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方法

  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应当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普查和专项检查、互查和抽查等方式,并采取深入基层听取汇报、调查询问、查看资料、现场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使用安全卫生监测仪器进行现场检测等方法,对企业(生产班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除负责对辖区(或工作)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外,还应当对进入本地区、本单位从事生产(作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并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跨系统、跨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对口互查活动。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和措施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否制定并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是否落实;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情况;劳动合同是否有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专项内容。

  (二)生产(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要求;在有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卫生提示(警示)标志;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到位;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易燃易爆场所是否符合防火防爆标准;生产(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发放和使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有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职业病危害(有毒有害工种)作业人员是否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劳动时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合理安排本单位职工的工作时间,有否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有关规定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服从聘任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在上一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指导下,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自身素质,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

  (二)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应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劳动安全卫生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抽查。定期抽查的频次为:市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每年不少于四次;区县(产业)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每年不少于六次;企业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则应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组织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开展对所辖企业的抽查,每年不少于企业总数的20%。

  (三)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时,要运用《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整改意见书》等有效方法,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尽快落实整改,对不能及时落实整改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以及发生职工重伤以上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要及时向聘任单位报告,情况严重时可按照《监督员证说明》中提供的联系电话,直接向市总工会或市安监局、卫生局报告。

  (四)充分发挥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作用,推动企业建立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在企业深入开展以“安康杯”竞赛、推广使用“一卡一书”等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事故与职业危害群众性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五)建立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档案。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要通过监督检查,熟悉和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班组)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情况。各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记录档案》和《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整改工作档案》,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还应建立本地区、本系统《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情况档案》。建档样本由各聘任单位按照统一格式(附后)印制并下发,作为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文书依据。

  (六)市级和区县(产业)级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在对企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时,一般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持有监督员证,如遇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检查的,必须向聘任单位(工会)报告,或在实施检查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聘任单位(工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秩序。

  (七)各级工会应当对所聘任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的工作业绩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对不称职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应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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