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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3日
  近年来,浙江省积极探索以地方性立法推动公共数据规范管理,激发数据创新活力。围绕公共数据统筹管理、有序共享开放和安全利用等问题,浙江给出了新的解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8章51条,从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共享开放机制、授权运营制度、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2021年2月,浙江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以来,积极打造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了全省公共数据、应用、组件、算力等政务数字资源集约建设、统筹配置和高质量供给,为数字化改革集智赋能。
  当前,该平台也被纳入了地方法规。《条例》明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建设规范,突破数字资源“条块分割”体制障碍,要求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有效流通和共享利用,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
  截至目前,全省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90多万项,基于省公共数据平台,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已归集公共数据800多亿条,数据共享累计调用700多亿次,支撑保障省市县三级各类应用5000多个;全省共已开放数据集1.9万多个、数据59亿条。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管理体制,包括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综合主管职责、各业务部门的专业管理职责,且围绕改善数据质量、提升数据有效性等方面,明确了数据标准化体系、数据质量管控体系、数据反馈补正等机制,为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此外,《条例》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拓展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将公共数据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国家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并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统一纳入公共数据管理范围。
  同时,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
  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此次出台的《条例》,设置公共数据安全专章,对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安全行为等都做出了体系化、实质性的制度设计。
  下一步,浙江省级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条例》宣贯工作,加紧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公共数据分级分类、授权运营、安全审查、风险评估、安全审计、封存销毁等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开放利用、安全防护等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各项制度规范全省贯通、落地见效,为纵深推进数字化改革,高质量建设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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