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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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2日
一、案件描述
王某于2007年11月6日进入用人单位从事文员工作,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09年11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2009年12月,王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向杭州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范围,依法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三、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实践中,有大量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存在。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且按一定的比例与劳动者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并没有赋予劳动明确主张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确实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出面解决,限期缴纳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李 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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