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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探索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7日
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加强机制建设是维权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取得持久实效的重要保证。从最近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当前维权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在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上创新不够,维权措施不力;工会组织体制不能适应维权需要,维权效能低下;科学的维权效果评估、考核体系缺失,致使维权工作缺乏动力;法律法规的缺位和不完善,给工会工作带来被动;资金的缺乏,阻碍了维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工会缺乏专业化、职业化的维权队伍,维权工作后劲不足;非公企业工会在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缺乏保障措施,难以有效发挥维权作用。
  工会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一个直接的要求就是要将劳动法律和劳动标准的实施作为自己的中心工作,这就要求工会在工作内容上进一步做出调整,工会工作主要应该围绕劳动标准的实现而开展。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按照完善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要求,加强工会维权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指省、市、县总工会的工作机制,微观指企事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各级工会只有通过这些维权机制的建立完善,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一要建立健全工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的制度与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重大问题的制度、工会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与联系沟通的制度,推动落实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工会主要领导人进同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规定;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建立和完善涉及职工与工会工作的法律政策体系;建立完善工会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保证人大、政协等机构中有适当比重的普通职工代表。
  二要建立健全以劳动合同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机制。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对于稳定劳动关系起着重要作用,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抓好劳动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有规范作用,必须坚持在协商、谈判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并加强履约监督。
  三要坚持和发展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工会组织要认真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并以职代会为载体,继续开展厂(事)务公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完善程序,深化发展。要积极推动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尽快建立职代会制度,并大胆进行机制创新。要把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纳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中,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四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当前机制上要推动政府解决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缺位、越位、不到位问题;同时,工会组织要努力适应建立这一机制的要求,提高参与能力和协调水平。要在所有的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并积极推动其向乡镇、街道延伸拓展;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会商、工作联动、目标考核,充分发挥作用。
  五要努力构建新型的以劳动争议调处为重点的联合维权机制。工会组织要主动与司法部门联系,争取在县以上地方工会都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单位内部难以调解的劳动争议,由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要争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凡涉及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都由工会仲裁员独任仲裁或组庭仲裁;县以上地方工会都要成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力争把工会法律援助融入当地法律援助体系,争取人民法院对工会代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工会维权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庭前调解,并提请法院采取“快立、快审、快执”的三快措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效率。
  维权机制建设在地方、产业和企事业单位应有不同的要求,基层工会应加强基本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作用,地方、产业工会则应该加强对维权新机制的总结、探索和实践,创造出灵活多样、适合需求、效果明显的维权机制,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机制。
(丁胜如)  
 
编辑:乐华   浏览次数: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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