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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6日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从何时起执行
 
  [案例] 王某于2007年1月进入本市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还于2008年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为此,王某于2008年1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自招用王某进入公司之后,人事部门一直要求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一直不同意签订,因此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王某而不在单位,不同意向王某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最后驳回王某按两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支持了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王某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31日产生的劳动争议仅适用《劳动合同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此两部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给劳动者两倍工资的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应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计算,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处理时的处理依据,可以证明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另查明,虽然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公司人事部门也承认一直要求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月5日公司与王某解除此劳动关系,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王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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