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维权在线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5日
女职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王某2005年3月到杭州某公司工作,月工资950元,2005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至2006年6月的劳动合同,2006年1月王某怀孕。2006年10月16日请产假至2007年1月15日。2006年12月31日杭州某公司解除了王某劳动合同。并一直未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以及补缴一直未为王某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等的规定,裁决王某与杭州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杭州某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至今的工资2375元(950元×2.5)。杭州某公司补交王某2005年3月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诉人承担)。
  〔分析〕  本案中,王某2006年1月怀孕。2006年10月16日请产假至2007年1月15日。2006年12月31日杭州某公司解除了申诉人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杭州某公司解除了王某劳动合同应为无效。杭州某公司应支付王某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工资、补缴一直未为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待遇。
(法工部)
  浏览次数:1456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