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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0日
房产纠纷案例一则
    【案例】甲某现是A公司的退休职工,其前夫乙某现是B公司的退休职工,双方于1987年由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乙某搬出S房屋(B公司公房),在房屋产权未作调整前,由甲某及其两个儿子居住。在2004年5月前,甲某与小儿子丁某全家、大儿子丙某全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该房屋的承租人是小儿子丁某(B公司职工)。2003年上半年,甲某的两个儿子丁某、丙某考虑到将来要买经济适用房,双方达成协议,丁某出资45%,丙某出资40%,母亲甲某出资15%,共同购买该套房改房,产权人为甲某。待房屋可以公开上市出卖时,将房屋出卖,出卖款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丁某和丙某签字。B公司的工会证明甲某、丁某、丙某是产权人。甲某未签字,但实际出资了15%的购房款。现丁某与丙某家庭矛盾,丁某已于2004年5月搬出,将全家户口迁出,在外长期租房,但一直将原居住房屋反锁,屋内堆放家具。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屋内生活设施被破坏,现甲某及丙某全家无法居住,不得不在外居住,经各方多次调解未果,该房屋现已无人居住。甲某多次要求丁某腾退房屋未果,故向法院起诉,现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分析】一、本案中甲某是S房屋的所有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甲某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丁某在合理期限内腾退房屋。
    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有法定的房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户主才是法定的所有权人。其他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均无权认定、证明产权人。公司工会无权证明产权证登记户主(产权人)以外的人为产权人。
    丁某递交的协议书,甲方、乙方分别是丁某和丙某,甲某没有签过字,不受协议约束。且即使甲某确实出过资,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只是丁某与丙某的出资,是两兄弟借款给母亲买房的份额,但不能说明丁某和丙某也是产权人,丁某如要退还借款、则需另行起诉。
    二、丁某已放弃了成为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在房产证未被依法撤销之前,甲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房屋。
    丁某为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由母亲甲某出面购买房屋,该行为视为对购买房屋产权人的权利的放弃。
    且甲某与其丈夫在1987年判决离婚,法院判决该公房在单位未调整前由甲某及其儿子居住,现该套房屋已通过房改房购买的形式,由甲某成为产权人,原判决判定儿子居住该房屋的前提已发生质的变化,甲某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至于丁某出于何种目的放弃成为产权人的权利,不影响产权证的法定效力。甲某作为产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腾退房屋。
  三、现丁某与甲某及兄弟丙某矛盾激化,该套房屋生活、居住设施均被毁环,导致甲某无法正常生活,不得不暂居住在别处。丁某也早已将户口迁出,在外租房,长期以来将该套房屋内原自己所居住的房间反锁,将屋内生活设施破坏,导致原告不得不离开,居住父亲家。现该套房屋长期以来已无人居住,经多方调解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甲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实属无奈。甲某多次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未果,丁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已严重影响甲某生活的情况下,甲某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法院应予以支持。
(劳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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