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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探索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7日
临安市企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现状及分析
赵建平  潘青云  钱鸣凤
 
    1991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了以个人和单位共同缴款为来源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向缴交公积金的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来鼓励个人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的组成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关系到职工购房、建房的资金,关系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关系到职工退休时得到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符合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形式的企业总量越来越大,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应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的要求,而绝大多数企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这既侵犯和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形成了不公平现状,同时又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此问题,市总工会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职工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分析如下:
    一、我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现状
    临安市自1994年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至2004年底,全市已有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596家、计3.1万人,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2566万元,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24479万元。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市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的13281家企业中,只有56家企业在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为1518人,但其中正常缴存的仅为27家,450人,占全市企业数的0.2%、占全市职工人数的0.3%。这与浙江省20%至30%的覆盖率、杭州市建制单位占应建企业的8.2%和参加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8.7%相差甚远。历年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仅为1560万元,只占住房公积金余额的6.6%。由此可见,本市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基本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额虽然在不断增加,但住房公积金工作所面临的潜在危机也日渐显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长期、稳定的住房储金积累,发挥资金互助功能,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但是由于全市目前大量企业未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导致这些企业职工的工资构成中少了应有的住房消费资金部分,同时也失去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从而使最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这部分企业职工却处于政策覆盖面之外。而相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较早,又按时足额缴交的存储余额已经达到上万元,再过若干年,累计存储余额可能达到几万元甚至十万元来比,对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职工显的也十分的不公平。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账户封存多。很多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后停止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目前,全市累计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151家企业、达8967人,占全市住房公积金企业开户数的25.34%、占全市缴存公积金人数的28.9%。二是实施人数少。如果参照企业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情况来统计,全市企业职工参保为24165人,而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人数仅为450人只占参保人数的1.86%。如果按企业的实际人数来统计,这个比例将更小,人数少的更可怜。三是缴存额度低。目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的缴存额主要集中在30元至60元之间,平均缴存额度为40元左右,有的企业甚至只缴存10元,这些企业的缴存额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平均300元/月左右的正常缴存额差距甚远。
    二、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困难的原因
    市总工会调研组通过对企业主、职工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走访和大量深入调研,认为企业中,为什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之低、实施的单位之少,推行这一制度之困难,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方面的原因
    1、宣传力度不够。临安从1994年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也于1997年出台实施,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于1999年颁布施行,但这个制度运行近十年来,了解这两个条例的人非常少,以至于造成很多领导重视不够,在决策时没有将企业建立公积金列入议事日程。企业经营者更是将住房公积金视为“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根本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有法可依,是应尽的义务。社会上很多职工也不清楚实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和好处更是不甚了解。
    2、执法主体缺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由谁来担任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条例》上未明确,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再加上企业绝大多数没有建立公积金制度,这就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问题。
    3、政策多变失信。目前政府在出台政策时存在着事先缺少详尽的调查研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漏洞和不足之处,便又重新调整政策,这给群众留下一种政策多变不信任感。比如,农村合作医疗从2004年开始实施,深受群众的欢迎,但2005年又对政策进行修改,将群众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各增加5元,群众反响很大,同样养老保险在扩面过程中也遭受了同样的尴尬,企业与职工认为扩面是政府发放养老金资金不够,而不是认识到这是政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举动,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持有一种怀疑的态度,有抵触的情绪。出现了动员职工他们都不肯参加养老保险的局面。建立公积金制度也未必能得到群众的充分信任。
    4、保障体系不全。目前,我国应有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住房共六项,这六项中我市目前仅养老保险这一项政府通过税务代征的形式在强制实施,去年征缴率也只有45%左右,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征缴率则还要低。前面这五项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尚且如此,住房还未被大家真正认识,也未纳入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则更无从谈起。
    (二)企业方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受社会上“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影响,现在绝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条例不知,一听说要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就认为是向企业收费,是给企业增加额外开支和负担。开办企业最主要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个企业每月要给每个职工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不得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单位生产或营业成本,减少单位的经营利润。所以企业主根本没认识到这是企业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看到的是利益,而不是责任。
    2、企业负担沉重。我市的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科技含量低,附加值少,利润薄,人员又多,目前企业只是在凭借职工低工资的微弱优势在市场上竞争。现在新建和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一开始就要按现行标准执行,经济上需要支出一笔较大的资金,同时企业还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使企业在经济上承受较大的压力,实施后会直接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以及失去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3、守法成本过高。原先一些国营、二轻企业在改制前均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每个月足额缴纳公积金。改制后这些企业绝大多数停交公积金,只有少数企业仍在缴纳,如天恒机械公司,但缴纳的额度很低,维持在原来每人每个月10元。而相对那些从来不缴纳公积金的企业来说,这却是一笔额外的开支,影响到企业与其他同行的竞争力,并且不缴纳也不用担心会受到处罚,这严重影响了那些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企业的积极性,认为交还不如不交。
    (三)职工方的原因
    1、未到需求层次。根据马斯洛理论,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目前企业中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没有需求,他们更多的考虑是眼前的利益,即生活需求,看中的是当月可发到手的工资。特别是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职工是外地进城打工者和当地的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到这里来打工还只停留在为吃饱饭、养家糊口上,在目前的房价形势下,在城市买房是天方夜谭,即使需要房子也一般是回到自己家乡农村自己盖房。对养老保险、公积金无概念、无认识、无要求,更谈不上愿意履行缴存的义务。
    2、工资水平不高。在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一般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在去年养老保险扩面过程中,就遇到绝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拒绝参加养老保险的现象,究其原因,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自己应缴存的养老金后,实发工资相对更少,如果在此基础上扣除自己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拿到手的工资更是少得可怜,职工的眼前日常生活将受到冲击。
    3、提取手续繁琐。《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在企业中,有相当数量的职工是外地进城打工者,他们在异乡,一般没有能力购建住房,即使想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之一必须是有本市(县、区)常住户口的规定,把他们排除在外;如要使用这笔资金,在正常情况下要与单位终止工作5年或到退休时才好支取。而现在的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员工认为,住房公积金存储时间太长,还不如企业以工资补贴的形式发放实惠,因此,职工对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认识的前提下还缺乏积极性。
    三、对扩大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几点建议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的政令,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到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为落实职工应享受的经济权益积极推进这一基本制度,为了建立个人住房消费基金,加快住房建设,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小康目标。我们在听取了许多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想法和意见建议,并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市政府应注重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像宣传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的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资料、会议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影响。同时,以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牵头单位,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私营企业协会等领导机关和部门,召开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座谈会,商讨这方面的措施和方法,进一步统一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形成有利于推进开展这项工作的氛围。使大家认识到住房公积金是每位职工的一份法定的显性工资,是为职工消费住房而确定的一种分配方式。国家法律规定了这份“长期储金”是强制的,每位缴交人可以日积月累的方式来储存属于自己的资金,留备将来买房或买房后归还较长期贷款之用,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
    2、领导高度重视,制订长远目标。住房公积金是住房保障的三项重要内容(公积金、经济房、廉租房)之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显然是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一剂良药。当前临安的“住房难”问题虽不十分突出,但随着今后临安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员的增加,可建造土地的减少,“住房难”问题将会与杭州等城市一样凸现,所以政府应该对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除了在城市的宏观调控上有考虑外,还应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市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先易后难排出计划,确定每年一定比例的增幅,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为今后本市的住房保障打好基础。
    3、加快企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企业的经济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只有企业发展了,经济实力上去了,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我市工业经济要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类企业都应注意把握科技发展动态和质量动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快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不再继续依靠廉价劳动力作为企业的主要竞争力,从根本上改变职工低工资的现状,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走科技效益型发展道路。政府有关部门在此过程中也应采取加大技改贴息、资金扶持力度等有效措施,发展高新产业,协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提高企业经济实力,为企业承担社会义务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4、调整收支政策,方便灵活支用。一是对新建、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应降低门槛,缴存比例可拉开距离,降低缴交工资基数,让企业循序渐进。二是放宽对非本县(市、区)户籍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用封存五年就可提取,充分调动这些职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三是考虑到我市外来职工流动性大,而又大多买不起房,一般都是租房的实际情况,建议允许他们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四是允许非本县(市、区)常住户口职工,只要想在本地购房,就允许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使外地职工既能享受同城同等待遇,也增强他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这样共同来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5、科学分类实施,以点带面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总的要求是“应建尽建,应缴尽缴”,但我们要针对临安实际情况,不能搞“一刀切”,应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推进进程中,首先应把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好的“5818”和30家“小强人”及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在具体到某一家企业来说,应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为重点,逐步推开,逐步完善。同时鼓励自谋职业的人员,如果其愿意,应允许其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6、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全面实施。有关部门要严格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法,运用法律手段督促其限期建制,同时对有条件、有能力、列入建制计划的企业多次做工作而仍不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税收部门可结合税收稽查,加大企业成本检查,避免有些企业利用政策在成本上提取而未交的逃税现象。同时将是否建立各种法定保险作为对企业支持、评优、考核的主要依据。促使企业依法实施各种社会保险。
    总之,在目前情况下,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难度很大。因此,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同时政府部门要在总结养老保险扩面的经验以及遇到问题的基础上,在深入职工群众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临安实际情况的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办法,使之更人性化,同时在实施这项制度过程中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让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都能认识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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