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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7日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张小姐应聘进入某公司,担任客户主管,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试用期工资2000元,转正以后岗位工资2500元。
2005年7月31日,也就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张小姐突患上呼吸道感染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
2005年8月1日,也就是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第一天,张小姐照常去公司上班,却意外的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理由是张小姐7月31日未来公司上班,落款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
张小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而以张小姐7月31日未来公司上班为由,通知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后在仲裁庭主持下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张小姐2500元经济补偿金。
【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甲公司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张小姐的劳动合同。
职工的休息权该怎样维护
【案情】
某外资企业是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公司,国庆节后,公司接到一份国外的订单,时间很紧,要求尽快供货。公司总经理接到订单后,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他向全体职工宣布:由于公司刚接到的这批活,时间紧、数量大,为了确保按时完成订单,公司决定,从今天开始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两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到这个订单完成后,公司将比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全体人员放假,让你们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经历了一个多月没有休息日的连续工作后,一些员工因连续工作感到疲劳或因家中有事需要处理,而申请星期天休息,但遭到了公司拒绝,并被告知:谁星期天擅自休息,不来上班,公司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职工们对公司的此种做法十分不满,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吗?
【分析】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的,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自己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本案中,尽管公司是为了这批急活而暂时采取综合计算工时的办法,也承诺让职工连续上班三个月后,再放长假集中休息,但由于未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是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
(法工部)
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知识
案例:某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职工在离开企业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或相关竞争行业的工作,如职工违反约定,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员工甲:工种技术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到另一家同行业的企业工作。企业得知后,认为职工违约,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评析:竞业禁止条款指企业与职工约定的特定职务、岗位的职工在合同期限及合同期限届满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其他同行业或竞争行业的企业工作的条款。
本案,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违反了法规的规定,为无效条款,因此申诉人某企业无权要求职工甲支付违约金1万元。
根据现行的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年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且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因此,本案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5年竞业限制的期限违反了法规规定的3年期限,且该条款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问题,则该约定为无效条款,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如果企业与职工约定了3年期的竞业禁止期限,又约定了企业需支付职工1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并没有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职工,同样,企业也无权要求该职工支付违约金。这里需要注意合理的经济补偿金一般认为为本人原工资的20%至30%,尚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约定经济补偿金为本人原年收入总额。
(劳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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