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研究与探索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8日
杭州工业系统劳务派遣工基本情况调查
 
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会
 
    随着劳动力社会性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一种“雇、用”分离的用工模式即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机构“招工不用人”,用人单位“用人不招工”的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机构与企业分别承担了招聘与使用这两种职能;在用人关系上,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工是劳动关系,派遣机构与企业是劳务经济关系,企业与劳务派遣工是使用与被使用关系,而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这就将原来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演变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三种主体关系。这种用工模式,虽然在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及企业灵活用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员工权益保障和推进企业和谐创业诸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最近,我们对系统内劳务派遣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我系统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
    我系统现有基层工会79家,涉及机电、化工、丝绸、纺织、轻工、二轻、建材等行业,有职工67000人。经调查,我系统有12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些企业分布在机电、建材、化工、轻工四个行业之中,共有劳务工2000多人。这些劳务工大多是自身就业能力较弱,难以找到稳定就业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本市及外省、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等,也有一些因就业形势严峻,暂时未能找到理想工作,以此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的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他们来自于杭州新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半山劳动服务队等十余家劳务派遣单位。这些劳务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规范不一,存在着劳动关系确定性的差异。即有相当一部分未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我系统企业吸纳劳务派遣工时,一般都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用人企业负责生产过程中生产任务的安排和劳务派遣工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工的报酬、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打入派遣单位账户,由派遣单位发放、缴纳)及管理费等。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劳务工的调派、工资发放、劳动关系的处理及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等。劳务派遣工只是在企业的管理、指挥下从事有偿劳动。
    一般《协议》规定劳务工派遣的时间为一年,但实际使用中有季节性用工和长期性用工(一年以上)之分,后者占多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务工在企业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甚至在三、五年以上。劳务派遣工在企业内大部分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或辅助工种,也有部分做岗位操作工或一些技能工种。
    企业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上,一般也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和操作培训,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编入生产班组,纳入正常的生产序列。有的企业为规范管理,还制订了劳务工使用和管理办法。对劳务工使用的原则、输入的基本条件、培训、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的企业还在劳务工中开展了星级评比活动,对表现好的或在不同技术岗位工作一定年限,或在企业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劳务工优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招聘为企业正式职工。但多数企业的管理尽限于生产性的管理。在福利上相对地讲差异性较大,有的企业是按正式职工的一半发放,有的企业则时有时无,随意性很大。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劳务派遣型就业涉及到劳务派遣机构、企业和劳务派遣工之间的三角关系。首先,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与劳务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须确保劳务派遣工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企业须确保劳务派遣工劳动过程中的培训、职业安全及工作时间等问题;劳务派遣工则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责任及企业的具体工作安排;劳务派遣机构与企业必须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的划分。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尚未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
    1、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
    (1)劳务派遣机构良莠不齐,资质差异性大。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由于当前在这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如劳动、工商、税务等对劳务派遣进行管理时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劳务派遣企业在建立和操作中,也存在着无序运作的情况,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差异性较大。从调查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职业介绍所未经审批即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除一些工作人员由懂劳动政策、法规的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规模,运作中相对地讲比较规范的单位外,混业经营情况较多。如有的单位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介绍为主,兼以劳务派遣,更有的单位根本无劳务派遣资质,这类单位,一般只管招聘、派出,管不了(其实也无能力管)企业用工的适应性和派遣工的各类保障。
    (2)企业间对劳务派遣工培训、使用、管理的差异性大。从我系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看,一些使用派遣工时间较长的企业,不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而且也制订了企业使用劳务管理办法,有的单位还与劳务工签订《岗位聘约》等,明确对劳务工的培训、使用、考核、管理等职责和规定,明确使用部门与劳务工的权利与义务。但有的企业在这方面就比较欠缺,往往是重使用,轻培训、轻管理。对劳务派遣管理比较松懈。没有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缺乏劳务派遣三方的职责、劳务派遣工的培训、考核管理的原则和标准。有的企业甚至将劳务派遣工招用的权利下放到分厂、车间一级,使管理更为脱节。
    (3)劳务派遣工企业较难管理。相当一部分劳务派遣工都是农村转移劳动力,他们文化素质低,大多只能从事一些手工、体力劳动和简单的生产操作。由于文化素质不高,安全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实际工作中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不仅给自己带来了痛苦,也使企业承受一定的压力。而且这部分劳务工,劳动强度大,收入偏低,工作的随意性也很大,说干就干,说走就走,不但企业很难管理,而且也给企业的有序生产带来了麻烦。
    2、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缺乏保障
    (1)劳动合同问题:劳务派遣工由派遣机构派到企业工作的,从理论上讲,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两者应按有关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务派遣工机构对所招聘的劳务工并不完全都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一些非正规派遣机构根本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即使有约定,也不完全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而一些企业对派遣机构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具体条款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是否存在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等没有监管权,也不便于(不想)过问。有些劳务派遣工因对签订劳动合同后缴纳社保的一些现行规定心存忧虑,怕麻烦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工的运作中,存在着违法劳动合同,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2)薪酬和社保问题:据调查,由于劳务派遣工不直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企业将工资和劳务派遣工需要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统一交到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的情况下,存在着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机构少缴或不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现象。
    一是明显地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企业实行“用工双轨制”,而劳务派遣工的报酬,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而定,劳务派遣工对劳动报酬的多少,工资的增长没有发言权,虽然在部分劳务派遣工人在企业工作时间达三年之多,有的已成为熟练工人或生产一线的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与正式在职合同工是“同工不同酬”且各项待遇都有明显的差别。
    二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完全性,同样存在着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不完全性,有的派遣单位就是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但也存在着不缴齐险种或尽可能地降低缴纳额度的现象。而劳务派遣工在职业安全卫生、生产生活条件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都不能取得与“正式工”相同的待遇。这种不公平在各个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3)加入工会的问题:由于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分离,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一直处在真空状态。虽说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工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大部分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就是建立工会的也不发展劳务派遣工入会。而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却与劳务派遣工无劳动关系,也不愿招收劳务派遣工入工会。当劳务派遣工受到权益损害,或引起劳动争议等情况时,缺乏归属感,给予权益维护的主体不明。再之,由于劳务派遣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敢主动站出来为自己讨说法,往往是听之任之,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某些劳务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
    3、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扩大对社会存在影响
    近年劳务派遣人数日渐增多,领域不断扩大,从调查的情况看,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劳务派遣就业在整个就业中所占比例将逐步增大,而劳务派遣工普遍文化素质低,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他们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一旦矛盾激化,易出现企业乃至社会的不稳定。如经济形势出现波动,企业首先裁减对象就是劳务派遣工,这就会导致短期内失业劳务派遣工剧增,也会对社会的就业稳定造成冲击,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 议
    1、建立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劳务派遣规范运作
    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在没有相应的法律出台前,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劳务派遣相关的法规、政策,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应从法律上确定下来,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职工三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劳动关系、工资报酬、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险等政策,界定劳务派遣工种和期限等。劳务派遣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可以弥补目前法律上对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的空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劳务派遣工双方的权益。使劳务派遣工作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2、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制订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的必备条件,严格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和年审程序。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按隶属关系经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资质、经营场所等审核,核发《劳务派遣许可证》。主办单位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保证劳务派遣机构的质量。建议对现有从事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一次资格验审,凡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劳务派遣。同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劳务派遣机构承担监管职能。
    3、规范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工作为劳务派遣机构招聘的员工,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应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工伤事故的处理,女工生育费用的支付,医疗保险责任等。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并按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派遣机构向企业派遣员工,有义务向受派遣企业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各类社会保险金给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为劳务派遣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4、规范劳务用工协议
    劳务派遣机构派员工到企业工作,应与企业签订相应的《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和企业双方对劳务派遣工的保障、管理、使用的权利与义务等。《劳务协议》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有歧视或损害派遣工利益的内容。派遣机构应向派遣工代表提供《劳务协议》复印件,确保他们的知情权。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应建立《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之类的制度,以规范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岗位技能培训和要求、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劳动纪律、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
    5、规范劳务派遣工的入会
    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聘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依据劳动关系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用人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和加强与劳务派遣机构工会组织的联系,共同履行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劳务派遣工的会员关系应随其流动而转移,用人单位应主动做好接转临时工会会员关系的工作,并将他们编入工作岗位所在的工会小组,或根据需要将他们编成单列的有隶属关系的工会小组、分会。劳务派遣工会员的经费拨缴由用人单位工会与派遣机构协商,并纳入《劳务用工协议》之中。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时,应优先选择已经组建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机构。
 
 
 
关于解决当前建会工作中“钉子户”问题的几点思考
 
吕炳源
 
    全总十四届二次执委会提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以来,我市工会组建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当前建会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克服的难点,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所谓“钉子户”现象,也就是企业开办多年,以各种手段拖延、阻碍建立工会。“钉子户”源于非公企业,虽然数量不多,但行业分布较广,有的还有一些“知名度”,它已成为影响我市工会组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的瓶颈所在,应尽快加以消除。在此,笔者就解决“钉子户”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致力于推动建会工作的新突破。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四个多样化”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职工群众更加需要通过建立自己的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我们必须从稳定职工队伍,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会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抓住关键,坚决铲除“钉子户”。产生“钉子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看,是缺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钉子户”的姑息迁就,而不能形成合力推动建会的问题。这种情况应当督促改变。从工会自身来讲,还有待于从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出发,增强做好建会工作的政治责任;要知难而进、潜心研究,在与“钉子户”的交涉中始终把握法律上的主动地位;要解放思想、勇于实践,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努力推动建会工作有新的破局。从而,真正做到非公企业建立在哪里,工会组织就在哪里依法跟进建立。
    二、充分把握工会的性质和组成原则,坚定维护中国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高度统一性。《工会法》规定了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性质。但“钉子户”的外方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总是望文生义片面强调“自愿结合”,曲解、误导“自愿结合”,其实质是混淆概念,以那种“自由结合”、“自发建会”的做法来影响正常的建会工作秩序。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高度警觉的。工会固然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同时在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中,工会又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这也是中国工会的特点和优势。“自愿结合”有它历史形成的固有体现,是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展开的,与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紧密相联。毋庸讳言,就“自愿结合”的本质而言,它没有什么“计划”和“市场”之分,不能为眼前纷繁现象所惑,以往长期工会实践所体现的正确方式,应当继续坚持。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的精神,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与政治鉴别力,旗帜鲜明地维护工人阶级的团结,始终不渝地坚持工会组织的统一,增强工人阶级的整体力量,更好地体现中国工会的特点和优势。在建会工作中积极抵御“钉子户”的各种干扰,理直气壮、有理有节地不断推进建会。
    三、坚持法定民主程序,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工会法》赋予劳动者的神圣权利,它的基本途径,《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中作了明确表述,即“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这项规定表明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通行程序。但“钉子户”是排斥这一合法程序的,其手法是在企业中预先造成一种不必建会的舆论,甚至形成“谁提出建会将与谁解除合同”的威胁,然后在上级工会交涉建会中再以“职工没有提出要求”来辩解推脱。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建会必须由职工直接向行政提出,职工未能提出并不表明他放弃自身的权利,更何况是在特定情况下,出于顾忌而不能提出。“钉子户”的“预设前提”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容忍或承认这种“预设前提”也就是在客观上否定建会的合法程序,堵塞建会的正常渠道。成立工会筹备组,并作为职工所提要求的当然接受方,它既是职工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载体,也是实现职工此项权利的可靠组织保障,应当在建会实践中更有效地坚持实施。
    四、实施收取工会筹备金,加快推动依法建会进程。《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地方总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钉子户”属于经多年反复交涉拒不建工会的类型,采取收筹备金的措施,对“钉子户”完全适用。“钉子户”所以不建会,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逃避依法缴费,而按照拨缴工会经费的标准收取筹备金,正是“对症下药”,使其与建会付出相同经济成本。而且通过发生一定的财务关系,有利于持续形成督促建会的联系渠道。同时对其他新开办未建会的企业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当然,收取筹备金并不是目的,而是过程。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工会开展工作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收取筹备金的主要目的就是推动依法建会,增强工会对企业建会的约束力,更好地帮助指导建会工作。
    五、巩固“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于党建”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建会工作的合力。党的领导是搞好工会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党对工会的领导发端于建会工作。回顾整个新建企业建会过程,实际上就是“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于党建”的过程。“钉子户”企业普遍尚未形成这种格局。这些企业当然也有党组织,但由于种种原因受制于企业行政方面,对上级工会所联系的建会事项,不能配合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更不能出面配合做好成立工会筹备组等其他实质性的工作。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钉子户”企业的现实状况必须改变。铲除“钉子户”需要从机制上形成合力,才能确保在建会工作中更好体现党的领导,保证建会工作的顺利展开。
    综上所述,从一定意义上说,铲除“钉子户”实质上是一场政治意志力的考验。为此,我们必须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不能变,党领导的工会组建模式不能变,法定的工会组建通行程序不能变。前不久全总在通报厦门市总工会建会工作的有关经验中提出:“必须要有锲而不舍,永不言退的精神状态”。这非常值得学习、借鉴。
 
 
 
师德建设应将制度建设与教师的内在需求相结合
 
张群英
 
 
    加强师德建设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了把师德建设落到实处,国家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师德规范和师德公约,这是从制度的层面对职业道德进行规范、约束。从实践层面看,师德建设必须将制度建设和教师的内在需求相结合。一个制度如果没有内化为教师的“内心尺度”,就只有文本上的意义。真正有效的制度应该是教师的“心灵共识”,是集体的“公开承诺”,是为建立一个“共同家园”的精神与行动。为了使制度真正内化为教师的自觉行为,我们认为应该正视教师队伍的现状,关注教师个体的需求,重新审视师德内涵。
    师德教育应该顺乎理,合乎情。顺乎理,就是符合政策法规,遵循教育教学的发展规律;顺乎情,就是合乎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满足个体成长需求。我们认为师德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师德建设应遵循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规律
    生涯发展,是指个人预备或选择某一行业,决定进入此一行业,适应行业中的种种规定或要求,以及在此行业中扮演和学习各种角色,逐渐由较低层级升迁发展,成长进步到较高地位的历程。教育是一项专业工作,教师的生涯发展可视为一种专业人员的成长。有学者将教师生涯分为8个阶段:(1)职前教育阶段;(2)实习引导阶段;(3)能力培养阶段;(4)积极发展阶段;(5)挫折调适阶段;(6)稳定停滞阶段;(7)生涯低落阶段;(8)退休落幕阶段。师德建设应遵循教师生涯发展的规律,尤其要关注两个关键期,一个是从教3年内的新教师,还有一个是处于挫折调适阶段的中老年教师。对年轻教师应着重帮助其确定目标和培养责任感,提高效能感。没有目标容易随波逐流,但是如果目标定得过高,同样容易产生紧张焦虑的情绪。唯有设定切合实际的努力方向,并持之以恒,脚踏实地地去实践,才有可能达到理想的彼岸。对中老年教师应促使其不断地学习,接受挑战,不断提升自我价值感。
    众所周知,教师所面对的教育对象同质性较高,教师与学生年龄的差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拉长,从“大哥大姐型”,逐渐变成“爸爸妈妈型”或“爷爷奶奶型”,在转型中教师本人的思想容易趋向保守,而面对的学生逐年年轻,价值观多元化,挑战逐渐增大。教师要成为职业生涯的赢家,就要勇于不断地接受挑战,逐渐消除职业倦怠,不断提高教学效能感,这是师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师德建设必须与完善教师聘任制结合
    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首先要把好教师入口关,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教师资格证制度的实施为教师职业化提供了制度保证。中小学教师应该有其特定的职业要求,除了必须的思想道德、专业知识要求以外,还应具有能为教育对象所能接受的个性和性格。因此建议招聘、录用教师时设定相应的心理健康指标,良好的心理是良好师德的有效保证,只有拥有健全的人格和心理健康的教师,才有可能培养出身心健康的学生。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教师具有特殊的性质,即积累性劳动。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要有相当长的实际锻炼和经验积累,才能成为合格教师。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要成为一名合格教师,没有一定的教学积累是不可能的。“面向21世纪中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以及“特级教师成长过程调查研究”课题组调查资料显示:一个教师从入门到胜任工作要3年时间;到独立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和尝试创新约需4年至8年;从成熟到教学效果的最佳状态需要8年至15年;到出教育研究成果阶段则需15年至30年。从教师的成长规律可以看出,教师职业需要稳定,因此对中小学教师的聘任、考核、待遇等都是以稳定、提高为出发点。只有职业稳定,教师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其进修的积极性和事业的安全感、责任心,才能真心实意地坚守岗位,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有些地方实行“末位淘汰”是按比例而不是按标准的末位淘汰,存在着严重的人为干扰因素和信息失真情况,容易导致“传递耗损”和人人自危。解决教师聘任中出现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尽快出台符合实际的教师聘任办法。对于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劳模教师、先进教师可以签订长期聘用合同,鼓励优秀教师终身从教,形成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
    三、转变观念,引领教师体验职业带来的生命价值和生活的快乐
    教师被称为天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更多的是从教师的社会地位上获得的。教师在很大程度上是将自己的精神世界作为职业资源的。学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而富有价值,教师的价值则以做人类文明的火种传播者而体现出来的。让教师职业成为一味的牺牲和付出,还是提倡师生共同成长,让教师体验职业带来的幸福感是今天重新审视“师德”面临的新课题。教师的高尚与尊严就在于她是用生命点燃生命,教师的幸福与欢乐就在于用生命享受生命。只有自己有了生命力量,才能给人以力量,没有教师生命质量的提升,就很难有学生素质的提高。令人担忧的是,过度的量化使原本难以用数字度量的精神领域不堪重负,不少优秀教师以牺牲健康、耗尽生命作代价,不能不令人感到痛心和遗憾。师德建设中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观念。杭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工会在加强师德制度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像爱护学生那样爱护教师”的口号,和“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要求,师德建设中以正面导向为主,通过评选百名十佳“师德标兵”、“三育人先进个人”等活动,树立典型,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通过开展“群体师德创优”活动,努力创设勤奋的工作氛围、正确的舆论氛围与和谐的人际氛围。杭州市教育工会本着“健康生活,愉快工作”的宗旨,从满足教师精神需求、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角度于2001年9月建立了教师心理保健中心,制定教师心理保健方案,开展“与您同行——教师心理保健系列活动”,开通了全国第一条教师心理热线,为广大教师提供交流、咨询的平台,受到广大教职工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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