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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7日
订立劳动合同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二)
上期已阐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关注合同的持有问题、违约金的问题和试用期的问题,这期我们继续关注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三个法律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应当订立未订立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二是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的规定有四点:1、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的依法补缴;4、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况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二、培训费用赔偿的问题。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教育和培训。由于接受培训后的员工因其工作能力和劳动力价值升高,被其他用人单位“挖走”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减少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与之订立培训协议,并对劳动者参加培训后的最低服务年限加以约定。最低服务期限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低期限。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平等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因此,当劳动合同期限与最低服务年限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容易被侵犯。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时,首先要注意培训协议中最低服务年限要尽可能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时间一致,就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培训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里作相应的文字说明,如:“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届满之日止。”
用人单位安排、提供的培训是存在相关费用的,劳动者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规定的,依据培训费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时间,合理给付赔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是:双方服务期限有约定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劳动合同所剩余的期限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的,按平均5年的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在接受培训后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
三、商业秘密的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使得用人单位能保持竞争力;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愿意支付更多的薪水来争取那些有价值的劳动者的时候,用人单位也可能会为争取人才而提供更好的待遇,从而不能独占劳动力市场,这无形中能使劳动者获得较好的待遇;三是可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上的投资得到回报保证,而有信心在劳动者身上继续进行人才的投资,还可以防止随意跳槽等行为。
(谭牡频)
房东应否支付油漆工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案情简介:
小包头周某在2003年8月请油漆工曹某帮忙给房东吴某新建的楼房做外墙油漆。2003年9月某日,油漆工曹某在四楼吊栏口处脚手架上做外沿油漆时,由于房东吴某提供的毛竹脚手架扶手长时间未加整理,铁丝生锈松动,导致跳板下滑,曹某因此从四楼高处摔到地面,造成L2骨折、跟骨等多处开放性骨折。因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4万余元,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04年5月,油漆工曹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吴某对其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房东吴某与周某之间是承包关系,周某与曹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油漆工曹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雇主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东吴某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周某施工。因此,房东对油漆工曹某在施工中因安全生产事遭受的人身损害与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油漆工曹某应知道高空作业的危险性以及高空作业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施工工程中,对无安全防护设施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毛竹脚手架、跳板盲目使用,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原告油漆工曹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法有据,但部分费用计算有误或主张过高,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评析: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是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立案受理的,所以应适用该新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房东吴某把房屋的油漆工作包给周某,周某雇佣曹某来做房屋外墙的油漆,吴某知道周某没有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而把油漆包给周某做,因此,被告周某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