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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01月11日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能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年后,王某因家庭实际困难,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经与公司协商后公司鉴与他的实际困难,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时,公司以王某未履行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退回公司为其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以代替未履行合同的赔偿费,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以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正当、充分,公司也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不应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要求王某赔偿不能成立,公司在裁决书下达之日后5天内为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评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有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职工王某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虽然只履行了2年,但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同意,这就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因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由于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合同的职工一方既不构成违法,也不构成违约行为,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是指对违法或违约行为而言的。
王某在公司工作的2年期间为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王某缴纳养老保险金,这既是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王某应当享受的权益。因此,公司要求王某退回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代替赔偿费是错误的。
(韩 华)
劳律师信箱
问:我是一名农民合同工,2000年5月进单位工作,在2001年和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5月,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给我缴纳失业保险费,请问我能否提起劳动仲裁追究单位的责任?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给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你的来信,由于单位没有给你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你有权提起劳动仲裁,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50条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所以,你的情况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至于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条例第47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损失的2倍给予赔偿。
而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依据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即364×40%=145.6元/月。
你可获得的损失赔偿,依据条例第23条及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的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你的情况,你的缴费时间应从2000年5月起计算至2004年5月,共为48个月,你可享受的待遇期限为7个月。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赔偿你失业损失额为145.6元/月×7个月×2=20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