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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5日

 


企业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必须与职工进行协商

    案情:
    申诉人:武某,男,杭州某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被诉人:杭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公司董事长)
    2000年11月,申诉人武某经人才交流大会被被诉人杭州某有限公司录用。2000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8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6个月,工作岗位是公司财务会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2004年8月,申诉人接到被诉人一份通知书,内容为:因公司内部岗位调整,调武某到公司办公室工作。申诉人当即表示不同意,与被诉人协商,但被诉人人事部负责人说:这是公司的决定,申诉人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否则就开除。申诉人见协商无望,经咨询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申诉人提供财务会计的工作岗位。

    处理结果:
    仲裁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仲裁庭对被诉人进行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最终被诉人同意给申诉人安排财务会计的工作岗位,申诉人撤回申诉。
    评析:
    这是一起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是由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协商,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引起的。用人单位调动职工工作岗位是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劳动法》或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诉人未与申诉人进行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申诉人的工作岗位,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予制止。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确定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事先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试用期已过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杭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缝纫工
    被诉人:杭州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公司董事长)

    2003年12月,申诉人李某经劳动力市场被被诉人杭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录用,工作岗位是缝纫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即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3个月,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同年5月,申诉人突然接到被诉人一纸通知,内容为:职工李某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不服,与被诉人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撤销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处理结果:
    本案经庭审后,双方调解不成,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支持了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评析:
    这也是一起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是由被诉人杭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以申诉人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被诉人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本案申诉人试用期已满,被诉人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对于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发现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施琦)

    问:我是某公司的职工,在工作中从梯子上摔下,在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我38000元(含住院医疗费)补偿金,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事后我作了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伤残七级。请问公司与我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我月工资1500元,工伤七级可享受什么待遇?如公司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的话,我该怎么办?
    答:1、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工伤政策浙政发(2003)52号文件的规定,你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①你住院期间(包括复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公司予以报销;
    ②可以享受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公司支付。你月工资为1500元,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1500元×12个月);
    ③公司应支付你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03年杭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76元),即可获得17760元(1776元×10个月);
    ④公司应支付你10个月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同上,即可获得17760元(1776元×10个月);
    ⑤公司应支付你暂仃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内(含医院建议休息时间)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
    ⑥在住院治疗期间,由公司按照本公司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工伤事故发生后,你在住院期间,公司虽与你签订了“协议”,按“协议”你所获付的金额38000元,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标准。根据民法有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率。因此,公司与你签订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率的。
    3、如公司不同意按有关规定给享受工伤待遇的话,你可以在仲裁时效内,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你讲的情况属实,仲裁会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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