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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06月10日

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也应缴纳社会保险

    案例:陈某于2000年10月被某有限公司招收为职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2月1日,陈某自动离职,2001年1月工资未支付,但按工厂支付规定没有到规定支付期限,公司在2月2日以后多次电话通知陈某领取工资,但陈某一直置之不理,而未去公司领取。公司也没有按法规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金。遂后,陈某以公司有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受理后,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作出裁决: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工资487元;2、被诉人为申诉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975元,失业保险金156元;3、驳回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
    评析:1、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一方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根据劳部发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条件必须有劳动合同,并且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才符合经济补偿规定,本案被诉人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没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所以对申诉人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2、《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但目前有些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不按时申报、登记、缴纳保险费,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现象都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得到有效的扼制。(韩  华)
 
 
  
                                                                                    
    问:我是某公司职工,于2001年11月某日在公司帮助搬运钢材时不慎右小腿被压断,经治疗到2004年1月才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又在2004年2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请问像我这样的工伤应按什么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除医疗费已由公司支付外,还有什么待遇可享受?
    答:针对你提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375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你的工伤认定是在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完成的,就应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除医疗费外,你还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伤残鉴定为九级,可享受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里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如你已不去公司上班,根据浙政发(2003)52号文件中的规定,你可享受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4个月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住院期间,公司应按员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你住院伙食补助费。
    以上工伤待遇如果享受不了或者不能落实,你可以在伤残等级鉴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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