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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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7日
唱响“责任之歌”
责任心或曰责任感,是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和为人处事境界的标识,对亲人对他人对社会都需要讲责任心。当然,在这方面,人与人之间是有所区别的,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有的强一些,有的弱一些。但是,毫无责任心的人不多,因为人一旦完全丧失责任心,他就会失去上升力和约束力,或沦为不屑的混混、卑微的寄生虫、玩世不恭的无聊之徒,甚至堕落为犯罪分子。
为什么有些人那么富有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那么富有一往无前的担当勇气,那么富有无所畏惧的牺牲精神,就是因为他们头上顶着“责任”,心中装着“责任”,行动践行着“责任”。远的不说,仅就近日涌现出来的几位震撼华夏大地的“最美”人物而言,他们就都是这样的人!譬如,湖北宜都二中女教师周玉兰,6月4日下午,领取659张高考准考证送往高三班所在地,途中遭遇歹徒,被击中后脑血流不止,周玉兰将被拉扯散落一地的准考证扒到面前死死护住。她把背包丢给了歹徒:“你要钱,我把钱给你。”歹徒拿着钱包逃走了,周玉兰强忍伤痛收拣完准考证,跌跌撞撞地送到了学校。连着659名考生前途的准考证完好无缺。又如,黑龙江佳木斯市第十九中教师张丽莉,5月8日晚上,面临大客车失控冲过来的危险瞬间,她不是选择自我逃生,而是救护学生,拉开一个,推出另一个,自己却被卷入了车轮下,双腿骨折,高位截肢。再如,5月29日中午,杭州长运客运二公司司机吴斌,驾驶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一块不明铁块击碎挡风玻璃砸伤他的腹部和手臂。吴斌强忍着肝脏破裂、多根肋骨断折的剧痛,用尽最后的气力把握方向盘,换挡刹车,将车靠边停好,确保了24名旅客的生命安全。而他自己却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殉职。
这三位“英雄”和“最美”,都是社会底层的平民阶层,他们的事迹却惊天地,泣鬼神!他们之所以能成为“英雄”、“最美”和“伟大”,就是因为他们把自己的“责任”看得比天高比地大。在周玉兰看来,保证准考证的安全,高于一切;在张丽莉看来,保护学生高于一切;在吴斌看来,确保乘客安全高于一切。要说崇高,其境界无与伦比;要说平凡,他们又都是在尽自己的份内职责。他们的平凡而伟大,昭示世人:每一个富有责任心的人,都可以成为“英雄”,成为“最美”,成为“伟大”。
社会的文明进步,需要全民共同唱响“责任之歌”,党政官员更需要率先垂范。
(石 飞)
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当前,劳务派遣工已远远超出《劳动合同法》关于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的规定。在企、事业单位的许多一线、主要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用工形式,遍布各行各业,包括各类企业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甚至一些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也在大批量地使用劳务派遣工。从目前现状来看,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几乎不分户籍、不分年龄、不分文化程度、不分技能素质。许多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大学生也被纳入到劳务派遣工的行列。据工会调研显示,我市现在一般企业的劳务派遣工平均比例在20%以上,有的企业甚至高达50%以上。劳务派遣工虽然承担了与其他正式(编内)职工同样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却不能做到同工同酬。主要表现为:基本工资低(一般只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项目少、额度少等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其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同时许多劳务派遣工也被排除在工会组织的大门之外。
2008年1月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曾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岗位、用工单位义务等进行了专门设定。本意是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限制,保护劳动者权益,但现实情况是在劳务派遣这场博弈中,劳动者的声音一直很弱,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在加速膨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正常保障。
劳务派遣的泛滥,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格格不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用工形式,并期待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关注这一群体,推动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最近上海市委书记要求规范劳务派遣行为首先从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开刀,提出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群众合法利益为代价,不能以扩大社会矛盾为代价,这种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非改不可的。笔者认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杭州,对于这一问题再也不能回避了。在此提出五点建议:一、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此应有明确的态度,也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应有政府的声音,重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强化针对劳务派遣的劳动监察。二、立法整顿劳务派遣乱象,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工适用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三个概念加以进一步明确界定,杜绝劳务派遣用工长期化、普遍化现象。三是提高劳务派遣工的社会地位,在当前劳务派遣现象得不到控制的情况下,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引导企事业单位正视劳务派遣工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待遇,从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加入工会等各方面加以体现。四是从法律、制度等各方面加以引导和限制,对于在同一岗位(工种、职位)使用年限较长的劳务派遣工应给予转为正式职工的机会,逐步减少劳务派遣工的比例。五是政府部门,要带头不使用劳务派遣工。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带头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减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令人欣喜的是,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进一步重视,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传来信息,已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并对“三性”岗位作了进一步明确,相信这一问题的规范和解决亦一定会提到各级的议事日程。
(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