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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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引发的暂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而申请的临时救助。
二、救助原则
临时救助坚持救急解困、保障基本生活、一事一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救助条件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申请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困难家庭,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一)因自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隐瞒家庭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的;
(四)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五)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一)对因火灾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0元(含)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二)对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0元(含)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三)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
1.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剩余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2.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保对象,以及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孤儿,本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剩余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3.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家庭,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剩余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金额的80%予以救助。
4.对已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村)帮扶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剩余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金额的60%予以救助。
(四)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在提交临时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或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
3.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村)委会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四)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审批意见送达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
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所在的社区(村)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规模由财政按上年当地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年的标准确定,市、区各承担50%。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规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八、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九、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未退回救助款的救助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十、附则
(一)已实施过临时救助的医疗费用单据,不再纳入困难家庭救助的有效医疗费用核定范围。
(二)对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事项,浙政发〔2011〕4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0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杭州市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规定,现将2012年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限额为20439元(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二、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
(一)金融财产标准: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限额为34065元(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二)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标准:3人以下(含)户按60平方米为上限,3人以上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5月1日起施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杭政函〔2010〕249号文件精神公布2012年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