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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致残 单位拒绝赔偿败诉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1日

案件简述 
  2008年7月,李某某进入安徽明光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部门工作,2009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10日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拇指被机器砸伤,造成其左拇指末节部分缺失(后被认定为工伤,经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九级),住院治疗83天。后因赔偿问题李某某与单位协商未果,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李某某与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该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以下各项工伤待遇合计46191.5元。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令解除该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判令单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4044元。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事故发生后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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