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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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38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实施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组织、实施、审批、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动员、宣传、实施,做好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互助金的收缴和申领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收取互助金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适用于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会会员(以下称职工)。
第四条 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每年向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拨付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每年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互助期限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须按期缴纳互助金。首期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50元,每期缴费一次,在职工参加时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一次性收取。下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纳标准,由管委会根据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职工医疗互助分期进行,每期为一年。首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三章 参加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不低于90%参加,100人以上单位不低于80%参加。
第八条 各参加单位工会应在当年9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业在职
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汇总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以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四章 互助待遇
第九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在3000—2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或凭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本单位工会应及时到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2、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或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3、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的补助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范围,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
1、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30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0%;
2、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50%;
3、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70%;
4、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5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90%。
第十二条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医疗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 经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后仍有困难的职工,由办公室提交管委会讨论,提出救助意见。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年度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年度分别结算。
第十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单位工会申办补助金实行即审即办,由办公室负责审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给付补助金的责任:
1、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和在境外就医的等;
3、已享受政府特殊政策补助的费用。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职工医疗互助运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范围的单位职工。
二、互助形式
(二)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周期,每期缴费一次。首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为50元/人。下期缴费标准,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根据首期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
(四)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由企业缴纳的互助金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互助金缴纳后,在一个周期内不作变更和退还。
(五)《办法》规定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在职职工(以下称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不低于90%参加,100人以上单位不低于80%参加。
三、互助范围
(六)职工医疗互助金用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并符合市医保支付范围,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负3000-20000元(含)之间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助。20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市医保困难救助。
四、互助待遇
(七)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30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部分给予30%补助;
(八)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50%补助;
(九)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之间部分给予70%补助;
(十)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5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90%补助。
(十一)职工享受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又因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再次申请补助,与上次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叠加计算,不再设规定起付标准,但最高补助计算额控制在个人自负20000元(含)以内。
(十二)经市医保困难救助和《办法》补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提出补助建议,经管委会或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给予再次补助。
五、互助程序
(十三)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组织动员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十四)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填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两份、《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十五)职工医疗互助金在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时由所在基层工会一次性收取。基层工会收齐互助金后将《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和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一并送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岳王路3-5号,联系电话:87161004、87161233),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也可以由基层工会直接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
(十六)为方便基层工作,各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可设服务点,由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上门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
(十七)各基层工会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入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也可到现场缴纳。账户名称: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账号:1202020729920097706。
(十八)符合《办法》规定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补助,填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工会可帮助填写),并提供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复印件)或市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所在基层工会将上述材料送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如申请人前来办理补助手续的,还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手续,也可以由所在基层工会直接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手续。
(十九)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实行即审即办,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完整材料后,经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初审,办公室审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提出解决办法。
六、有关规定
(二十)在《办法》中提到的“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是指以下病种的门诊医疗:1、各类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精神分裂症;6、情感性精神病;7、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8、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二十一)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患病治疗时,必须到市医保定点的医院医治和定点的零售药店购药。如确需到外地医院治疗时,须经市医保机构认可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市医保定点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二十二)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和市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公)伤、职业病、生育保险支付的、应当由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公共卫生负担的及在境外就医等医疗费用和已享受政府特殊医疗政策补助的费用,均不列入互助补助的范围。
七、监督审查
(二十三)职工医疗互助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和社会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每周期结束后,由市总工会经审会对一期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媒体上公示,接受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十四)本细则与《办法》同时实施。
(二十五)本细则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金(以下称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办法》)和《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职工、工会会员(以下称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二)企业行政和工会缴纳的互助金;
(三)市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三条 职工每人每期只需缴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作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的,须在规定时限内缴费办理。
第四条 每期互助金的缴费标准,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根据上期职工互助金的收支情况提出缴费标准建议,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为50元/人。当期互助金若有结余,自动转结下期使用。
第五条 互助金专门用于符合《办法》和《细则》规定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负医疗费在3000-20000元之间的补助。
第六条 互助金实行即审即办,由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初审,办公室负责审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
第七条 互助金按参加互助建档的职工实名制签名发放,受补助职工无法签名的,可由所在基层工会主席或工会干部代签,并将补助金及时送到受助职工手里。
第八条 互助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经费;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
(三)与职工医疗互助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互助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总工会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市总工会经审会的审计监督。职工互助每期结束后,由市总工会经审会或社会审计部门,对当期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媒体上公示,接受参加互助的基层工会、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冒领互助金,不得改变互助金的用途。对违反《办法》、《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