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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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杭总工〔2010〕83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产业工会: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的
依法建立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创效益、共享成果、共谋发展,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有利于规范行业性、区域性劳动定额、工时定价等职工工资标准,实现行业内、区域内用工有序竞争,促进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
(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目标。到2010年底,全市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达到80%以上;2011年,全市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达到85%以上; 2012年,全市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达到90%以上。
(二)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目标。到2011年底,全市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行业、区域达到80%以上;到2012年底,全市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行业、区域达到90%以上。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要从目前以企业工资总额、工资增长幅度为协商重点,向企业谈“增长”、行业谈“标准”、区域谈“保底”、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随企业效益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的工作重点突破;要从目前以推行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重点,向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全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和水平、注重实效的工作重点突破。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举措
(一)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目前,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协议到期未续签的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区域工会或其所属企业工会,要按照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精神,主动向企业、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发出协商要约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要及时向企业、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发出“整改建议书”,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发“整改建议书”有困难的,可以向上一级工会反映,由上一级工会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由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响应要约。各区、县(市)总工会要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精神,建立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深入企业宣传、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行业、区域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2011年开始,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在每年第一季度联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百日行动”,促进企业、行业、区域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监督。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职,重视本地区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检查,必要时加强联动,联合开展检查,督促企业和行业、区域或其所属企业履行。企业、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要按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企业、本行业、本区域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本企业、本行业、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一方未履行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要督促本企业、本行业性、本区域性及时将生效的工资协议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让职工有知情权、监督权,促进双方对工资协议的履行和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资协议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行业、区域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工资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建设。各区、县(市)要重视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并逐步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对县级以下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制革、制笔、节能灯、五金工具等行业,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提供组织保障。各区、县(市)总工会要重视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为行业性、区域性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奠定组织基础。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做好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牢固树立工资集体协商、共谋企业发展的经营理念,以积极的思想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争取本地区、本系统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抓、三方联动、工会力推、各方配合、劳动关系双方良性互动”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把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把《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列入当地“六五”普法内容,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当地人大检查、政协视察的内容。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或完善第二个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对本地区、本系统企业、行业、区域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升协商质量提出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总结经验,全面推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企业指导好、服务好。一方面,要积极指导本地区企业、行业、区域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行业、区域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总结推广本地区企业、行业、区域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等途径,表彰先进,交流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本地区企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互通情况,总结经验,积极争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阵地和网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设专栏、专题、专刊等途径,大力宣传本地区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效果。通过大力宣传,不断扩大社会的影响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全市各类企业、行业、区域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创造条件。
杭州市总工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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