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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会财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为加强工会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现根据全总《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财产管理范围:

  1.固定资产: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对单价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购置、自制、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或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二、财产购置:

  1.购置财产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年初无预算而临时急需的财产,由办公室(或行政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研究,一般设备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专用设备和大型贵重设备经主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购买,并列入当年追加预算。

  2.属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办理专控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

  3.办公室(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财产购置工作,购置固定资产要实行公示,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购买时,原则上应由两人以上负责购置。

  4.财产购置后,必须由财产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并根据发票填“入库单”一式二联,一联由保管员留存入帐,另一联及发票送会计报销登帐。

  三、财产建帐:

  1.财务部门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低值易耗品备查簿,以价值核算为主。固定资产分为六类:A、房屋建筑物;B、专用设备;C、一般设备;D、文物和陈列品;E、图书;F、其他。

  2.办公室(行政职能部门)设立财产实物数量帐,以实物数量核算为主。按照财产分类目录进行编号登记,反映财产在部室的分布情况及变动情况。

  3.财产使用部门设立财产登记卡,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原则,做到帐卡相符。

  四、财产管理要求:

  1.单位所有财产均由办公室(行政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财产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工会财产。

  2.财产由办公室(行政职能部门)按工作需要分配给各部门使用,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各部门之间不得自行交换、移动。

  3.财产使用部门要爱护公共财产,认真搞好财产保管和养护工作,对因管理不善或失职而造成的财产丢失和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4.财产调拨、赠送、变卖、报废、报损等必须履行严格报批手续。由办公室(行政职能部门)书面申报,填制有关表格,经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规定报领导或主席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理;事业单位财产报废、报损、变卖、转让,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报主管工会审批后方可处理。

  5.自制财产,要按成本价办理交付手续入帐。其基建项目竣工,要按经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基建决算数入帐。

  6.年终,各部门应配合办公室和财务部门组织开展的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对财产盈亏情况应编制《财产清查盘点盈亏情况表》,并附文字说明,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理。

  7.职工调动工作或退休,应先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财产清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离退手续。

  8.外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机关财产的,要经过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9.工会组织撤消,其财产交上级工会;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交合并后的工会;工会企事业停业,其财产交主管工会,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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