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总工会关于事业单位工会干部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杭人薪〔2005〕213号

杭财行〔2005〕506号

杭总工〔2005〕62号  2005年6月24日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市委〔20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工会干部有关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编职工二百人及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会,应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一名;在编职工二百人以下的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一名,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单位党政领导兼任。

  二、享受待遇: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分别享受所在单位行政副职、中层正职的工资待遇。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分别享受所在单位中层正职、副职的工资待遇。按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事业单位,经审委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不是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工资待遇。

  三、相关事项:各单位可在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审委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任职后,凭上级工会批复,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工资待遇审批手续。任期届满不再续任职务的,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本通知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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