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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2006年11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杭州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

  (五)支付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的情况;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的情况;

  (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

  (九)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十)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投诉、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具体承办本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本级工会参与制定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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