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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浙劳社法监〔2002〕57号  2002年4月8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省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开展工会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培训考核和聘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切实加强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组织工作

  聘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群众组织的配合和协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聘任工会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是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的重要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重视并做好工会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核发证书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要建立相应的联度会议制度、重大案件的协商处理制度、法律监督案件转递和反馈制度,并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二、工会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爱本职工作;经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监督知识培训,并经统一考试合格。

  三、工会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活动;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聘任工会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程序

  聘任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人选,报同级总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审核。经批准拟聘任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组织培训。

  聘任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报上一级总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审核。经批准拟聘任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组织培训。

  聘任省属、部属、外省属在浙用人单位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人选,报省总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审核。经批准拟聘任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织培训。

  拟聘任人员培训、考核,一律使用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编制的统一教材和试题。经分级培训后,由培训地向省抽取试卷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核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书。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续聘并换发新证。

  前期由地方总工会已核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如继续推荐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须参加统一培训,但可以申请免考,经培训后统一换发新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证书。

  五、工会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培训考核内容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培训不少于18课时(含考试)。各地培训统一使用省劳动保障厅编写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知识读本》和省总工会编写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知识读本》两教材。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劳动保障法学理论和违法责任基本知识(4课时);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及程序基本知识(4课时);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基本知识(4课时);企业劳动保障依法管理基本规范(4课时);考试(2课时)。考试试题紧扣教材内容,重点考核劳动保障监察和法律监督基本知识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采用定时开卷集中答题方式。试题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联合编制题库,各地培训结束后随机抽卷组织考试。

  六、工会组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具体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座谈会,通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并向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档案,定期考核和通报本人工作情况;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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