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杭劳社医〔2002〕219号
杭人薪〔2002〕44号
杭财社〔2002〕493号2002年9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1〕8号、杭人〔2001〕417号、杭财社〔2001〕831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事业单位改制前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6%的缴费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的缴费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事业单位改制前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照企业管理并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6%的缴费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改制事业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提前退休人员与本单位原已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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