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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原精简职工及其子女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杭人薪〔2004〕171号 2004年5月12日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一九九二年初,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干部调配、工龄计算等若干政策。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政策现已不适用,特别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中:“凡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为承担国家困难,经组织动员精简的原国家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参照劳人培〔1985〕23号文件精神,可将其精简下放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其随迁子女现已参加工作的,参照浙劳人教〔1988〕118号文件规定,从1962年起凡年满十六周岁后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已引起新的矛盾。为此,经研究决定,上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原精简职工及其子女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自下文之月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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