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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扩大基层民主,畅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进一步发挥厂务公开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134号)和省厂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厂开办〔2003〕1号)的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

  1.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行使职代会职权的职工大会,下同)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其他方式是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两种形式要密切结合。

  2.厂务公开的主体是企业行政,凡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厂内事务和信息,法律规定为商业秘密的除外,都应向职工群众公开。

  3.厂务公开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有制度、有监督、有反馈地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4.厂务公开的实施应该与企业其他民主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密切结合起来。

  二、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企业应建立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由企业党组织、工会、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未建党组织的企业由工会负责人、企业行政代表、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协商、决定厂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事项;督促和检查厂务公开制度、整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协调厂务公开工作实施中的有关事项;听取厂务公开工作的汇报。

  2.生产规模较大、职工人数100名以上的企业应建立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组织(包括纪检组负责人)、企业行政方代表、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由工会负责人、企业行政方代表、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厂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督促和检查企业下属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作出奖罚决定,审核有关厂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企业党的纪检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未设纪检组织的企业可由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公开时间的及时性,程序的合法性;收集、整理职工对厂务公开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完成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企业工会承担厂务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根据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一系列日常工作;向职工群众解释解答涉及厂务公开范围和内容的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做好厂务公开的台帐、档案工作。

  三、内容的分类及公开的形式

  必须向职工公开的内容:

  1.与职工有密切关系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变动,企业应用会议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并用公告或其他方式进行说明。

  2.与职工劳动权利和工资报酬福利有关的事项。包括: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等情况;企业为职工交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企业对职工的奖惩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企业应在职代会上通报(未建职代会的企业可以在工会会员大会或在由工会主持的职工会议上向职工通报)由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审议,并在公开栏和内部媒体上公布。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和医疗制度;职工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职工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以及劳动(工作)组织管理制度。企业在制订上述制度时,应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并于正式实施前书面向全体职工公告。日常性的制度和企业的办事程序应上墙公布或通过其他媒体供职工查询。企业应定期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

  4.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及其执行的情况,企业应以公告、宣传栏及其他媒体形式公布。

  5.法律法规规定向职工公开的其他事项。

  可以向职工公开的内容:

  1.企业的重大计划或方案,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包括企业近中期和长期的发展目标,企业阶段性的经营计划,企业内部生产管理的运作流程等涉及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决策。

  2.企业的重大事项或事件,如:企业重大技术改造、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变动、企业发生的与职工利益不直接相关的诉讼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的管理、销售、质量、环保等方面事项。

  3.经职工代表与经营协商同意的事项,如:职工或职工代表民主评议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情况。

  以上内容可以在事前或事后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四、厂务公开的程序

  1.审核确定。由企业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或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对公开事项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

  2.及时公布。由企业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或工作机构组织并督促将公开的事项分别采取向职代会报告、公开栏公告、企业内部媒体报道等形式予以公开。

  3.征询意见。采取合适的方式及时听取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意见,主要方式有:在职代会上进行讨论审议、设立意见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对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进行解释和答复。

  4.建档备查。每次公开的事项就内容、时间、职工提出的问题及答复、处理结果等整理汇总备案,由工会保存备查。

  厂务公开的具体细节由企业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五、厂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

  1.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应依据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企业开展厂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性规范,是实施厂务公开工作的依据。

  2.企业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法律和相关政策抵触时,应及时修正。实施细则必须进一步对以下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2)厂务公开的主体和责任人;

  (3)厂务公开的形式、载体以及工作流程;

  (4)厂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公开时间的规定;

  (5)厂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6)应该在实施细则明确的其他事项。

  3.实施细则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未建立职代会的企业实施细则须经全体职工会议讨论通过。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代表系职代会职工代表,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可由全体职工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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