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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促进我市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通知、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以公有产权为主体的各类公司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中外合资(作)企业;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调动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 评议的时间和对象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评议一般安排在年终工作总结时进行,也可以结合上级部门考察班子时同步进行。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及按企业同级副职配备的领导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企业分厂(车间)、处室领导人员,由本级职工(代表)大会评议。

第三章 评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民主评议要以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职责为依据,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重在工作实绩。

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要内容是:

1.政治坚定性。能否自觉坚持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经营管理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市场经济知识、必要的科技知识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是否坚持在抓好企业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3.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取得实效。

4.廉洁自律。能否做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5.民主作风。能否坚持群众路线,尊重、依靠和关心职工群众,坚定地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是否顾全大局,谦虚谨慎,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

第七条 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既要评议领导班子的整体情况,又要评议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表现。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要着重评议民主决策、管理能力、经济效益和工作实绩,以及企业人才资源开发、技术更新、设备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国内外市场开拓情况。对企业党组织或其他负责人,要着重评议在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成效和工作实绩,尤其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要在企业党委领导下进行,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指导。

企业党委的职责是:认真做好整个评议阶段的思想政治工作;审议批准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推荐民主评议工作专门机构人选;研究处理民主评议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九条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 职代会要建立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由企业党委推荐,企业工会提名,经职代会主席团审议,提交职代会表决通过。其成员一般由职工代表和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企业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其任期与职代会同。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委员会(小组)受职代会领导,并对职代会负责。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职责是:

1.草拟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2.认真研究评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3.负责整理职代会的评议意见和统计测评结果;

4.草拟奖惩、任免被评议领导人员的建议;

5.负责对评议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

6.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办法,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与企业人事干部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同考核企业领导班子紧密结合,有组织、有领导、有准备地进行。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监督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又要保障被评议对象的正当权益。职工代表应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评议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以偏概全、主观臆断。被评议对象有对事实进行说明和解释的权利,并应正确理解和对待职工和对待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提意见的人打击报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评议必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程序:

1.职代会选举产生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委员会(小组)。

2.职代会审议通过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委员会(小组)起草的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3.宣传动员。组织企业广大职工尤其是职代会代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明确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他们真正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这一工作。

4.领导人员述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由被评议的领导人员述职。述职报告要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责任目标为主要内容,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并注意区分领导班子集体的成绩和个人的作用。

5.评议和测评。在领导人员述职后,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口头或书面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方式对列入评议范围的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由职工代表填写测评表及投信任票。参加测评的职工代表人数要符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的规定。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时,上级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

6.汇总评议结果。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委员会(小组)对评议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综合分析,并统计测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7.反馈评议结果。将评议结果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形成的书面材料,经职代会主席团同意后,由职代会主席团或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委员会(小组)向被评议的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反馈。

8.做好总结。评议工作结束后,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民主评议工作做出书面总结,经职代会主席团同意后,连同评议意见报告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和党风监督的重要依据。企业领导班子要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整改情况要向职代会反馈,接受民主监督。

第六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职代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领导人员,应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获得信任票较少,或多数职工代表有意见的领导人员,要在正确分析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戒勉或降职、免职的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职代会对领导人员的奖惩、任免的建议,必须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的奖惩,按照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结合全面考核情况负责落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领导人员的奖惩由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干部主管部门对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奖惩、任免建议,应认真调查研究,并及时负责地给予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党委和工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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