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379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
关于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379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杭总工提〔2023〕16号

李华铭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职工疗休养的建议》(第379号)已收悉。经我会主办,市卫健委会办,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和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市总工会先后转发了《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20〕46号)等文件,联合有关部门分别在2015年、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印发有关职工疗休养通知,杭州市现行职工疗休养政策为《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杭总工〔2021〕6号)。我市政策实施两年多来,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收到一些建议和意见,尤其是疫情对我市高质高效开展疗休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何更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更好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特别是后疫情时代更好地做好职工疗休养,引导广大职工形成良好的社会心态,是我市工会为稳定大局、服务中心、服务职工、打好经济翻身仗的重要抓手和举措。
  1.关于“增加疗休养的频率,每人每年一人次为宜”的建议。我市疗休养工作有关频次安排,主要根据《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企业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和数量由本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的数量由本单位工会商行政并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福利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的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组织职工疗休养,每人每年不超一次。 
  2.关于“丰富旅游内涵及目的地的选择范围”的建议。我市职工疗休养除本省域内,可赴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对口帮扶(支援、合作)地区、山海协作和杭州都市圈城市以及各类教育活动基地,可选择杭州市域内的旅游度假区、特色景点、美丽乡村、农家乐(民宿)和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鼓励区、县(市)积极开展职工疗休养结对互送,交错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同时规定,“各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由职工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批准同意后,职工直系亲属随同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直系亲属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费用由职工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报销。不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需与承办单位协商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基层工会组织实施,疗休养路线选择、目的地选择、组织亲子游项目等,均由基层工会实施,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3.关于“以科室为单位,以一个季度为宜,举行相应的团建活动”的建议。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11号)规定,基层工会向会员收取的个人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的最高支出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春秋游需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形式丰富、内容多样的春秋游活动,活动的组织规模、频次,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以上三项建议,基层单位(工会)可通过召开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加以明确,建立有关制度,且不违反上级制度原则,科学、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三年抗疫防疫,广大医护人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进一步弘扬抗疫精神,落实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的暖心关爱举措,在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上明确,2023年为全市800名疫情医疗救治一线医务人员组织开展免费疗休养专场活动,确保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能够得到良好的身心休养。
  非常感谢您对工会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总工会
2023年5月18日

  浏览次数:3312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