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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

保护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工会干部

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总工办〔2020〕25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保障基层工会主席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依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护,遵循逐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级工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保护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工会专职(兼职、挂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各类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以下统一简称基层工会主席),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五条  杭州市总工会设立30万元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区、县(市)总工会设立10万元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乡镇(街道)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权益保障金以本级工会拨款为主,实行专款专用,不足时可追加,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本级工会经费有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提出补助申请。

    第六条  杭州市总工会负责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的权益保障金。各区、县(市)总工会承担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的权益保障金。

 

第四章  保护内容

 

第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第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依法支付赔偿金。
  若企业拒不改正的,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对于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的,上级工会要支持该工会主席及其近亲属、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的,上级工会应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10000元慰问;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20000元慰问金。

第十条  基层工会主席见义勇为造成伤残的,视其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10000元慰问;导致死亡的,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20000元慰问。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的,上级工会要为其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上级工会要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培训、从事工会工作,被所在单位扣发或减少工资和其它经济收入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予以足额补发。由此造成基层工会主席经济损失的,上级工会按实际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在任在岗期间,工作得到职工群众和上级会认可,单位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的或个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因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兼并、停业、破产等原因而下岗失业的,为其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5000元补助。

第十四条  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依法进行破产或重组期间,工会主席能坚持岗位,做好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5000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本人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严重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经上一级工会组织调查核实,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5000元的慰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度的修订、实施及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分管主席和基层工作部、经济工作部、劳动关系部、财务资产部、经审办负责人组成。在基层工作部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基层工作部承担秘书处的具体工作,主要有:提出修订实施办法及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意见;负责受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的申报工作;提交应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承担日常事务工作。经济工作部负责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的基层工会主席提供培训。劳动关系部负责调查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必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财务资产部负责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经审办负责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保护内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工会主席本人或所在单位工会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其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产业工会审查审核后,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负责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原则上同类型事项只享受一次权益保障金补助或慰问。

第十九条 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人以不当方式获取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经查实后,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终止补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或慰问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杭总工办[2015]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工会干部

权益保障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管理使用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专职(兼职、挂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各类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以下统一简称基层工会主席)。

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按照分级保障和管理使用的原则。杭州市总工会负责对市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的权益保障,区、县(市)总工会负责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的权益保障。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失业期间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活困难的,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人身攻击或见义勇为,造成身心伤害,导致人身伤残的,经相关部门或机构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2000元补助;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2500元补助;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3000元补助;伤残等级鉴定为七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4500元补助;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5000元补助;伤残等级鉴定为五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6000元补助;伤残等级鉴定为四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7000元补助;伤残等级鉴定为三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8000元补助;伤残等级鉴定为二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9000元补助;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10000元补助。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保障金20000元补助。特殊情况由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3.基层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上级工会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付实际发生的仲裁、诉讼相关费用。在仲裁、诉讼期间生活发生困难的,由上级工会提出,参照第1条给予相应补助。

4.基层工会主席因参加上级工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培训,被所在单位扣发工资或减少工资和其他经济收入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予以足额补发。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给予一次性补贴。

5.基层工会主席在岗期间工作得到职工群众和上级工会认可,会员民主评议满意率连续两年保持在85%以上或在任期间工会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职工之家的,因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兼并、停业、破产等原因下岗失业的,家庭人均收入(应减去家庭成员医药费自负部分和子女大学学费)符合市困难家庭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5000元;在市困难家庭收入标准120%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4000元;在市困难家庭收入标准140%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3000元;在市困难家庭收入标准160%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2000元;其他临时性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1000元。

6.工会主席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依法进行破产或重组期间,坚持岗位,认真履职,积极做好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家庭人均收入(应减去家庭成员医药费自负部分和子女大学学费)符合市困难家庭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5000元;在市困难家庭收入标准120%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4000元;在市困难家庭收入标准140%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3000元;在市困难家庭收入标准160%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2000元;其他临时性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保障金1000元。

7.基层工会主席本人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身体意外严重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视期身体疾病或伤害程度,以及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2000元以上的补助和慰问,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由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基层工会主席一般性疾病住院治疗的慰问,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本单位工会负责慰问。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保护内容和情形之一的,由工会主席本人或所在单位工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其上一级工会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产业工会审查审核后,向秘书处提出申请。

2.审核。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决定。

3.发放。根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权益保障金补助或慰问金额,由市总工会会同相关主管工会上门进行看望和慰问。

四、其他

1.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需要资助及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等其它情况的,由上级工会调查核实情况,报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其它特殊情况,由杭州市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交市总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附件

杭州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工会工

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

现任职务

 

单位

电话

 

曾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家 庭 住 址

 

家庭

电话

 

家庭成员

姓 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申请资助慰问原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上一级工会

审核意见

权益保障金管理领导小组秘书处审核意见

权益保障金管理

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并与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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