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浙江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纠纷案
-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30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有限公司自2009年9月2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至2012年9月28日止。2010年1月28日,申请人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得知怀孕这一事实,同时因先兆流产接受医生的休假建议。于是申请人于2010年1月28日至2月10日先后向被申请人提出请假申请,被申请人在得知申请人怀孕的情况后,同意了申请人的请假申请。但是2010年3月5日起,被申请人却一直无故拒绝申请人的请假申请,以申请人无故旷工为由于3月16日出具了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决定。
故申请人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依法继续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3月15日起的社会保险;3、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补发申请人2010年3月15日起的工资。
被申请人浙江某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10年3月15日,未经请假连续旷工长达9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16日终止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依据,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存在旷工,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申请人提供了病历本、医疗证明书均证明申请人怀孕这一事实,申请人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申请人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向被申请人请假遭到拒绝,申请人变相的以拒收请假申请的方式,造成了所谓的“旷工”,显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理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裁决:
经律师的沟通协调,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行和解,由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以及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林景行、陈敏子)
浏览次数: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