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全球经济危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30日
  案情简介
  原告何小姐于2008年3月12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招聘经理,月工资2万元。
  2009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协商的函”,提出将原告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08年3月12日至2009年3月9日。原告未同意。2009年3月9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因受全球经济危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故解除劳动合同。被告遂向原告开具退工单,结清了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等。此后,原告未再上班。2009年3月26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自2009年3月9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收入损失。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裁决
  2009年11月10日,法院认为被告的解除行为违法,但鉴于原告岗位已经不存在,双方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恢复劳动关系,遂判决:1、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9752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487元。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经营方式和经营方向发生改变等。被告认为受到金融风暴而不再设立该岗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于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或者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被告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且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故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应按照原告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还应支付19752元。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林景行、陈敏子)
 
编辑:乐华   浏览次数:2073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1   主办单位: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