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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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7日
关于“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直属工会
前些时候,我们在本系统内对“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从9个方面进行了调查,内容涵盖了企业对推行“年金制度”的态度、职工的期盼、面临的困难、应具备的内外条件等等。现将调查结果作一报告并提出我们的几点建议。
一、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好处及现状
“企业年金”是植根于英美信托文化下的一种保障制度,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我国于1991年首次提出并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在2000年12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国发〔2000〕42号文件中,首次在名称上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确定“企业年金”采用职工个人账户形式,确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
推广“企业年金”的好处在于:一是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我国现行的职工养老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尤其在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阶段,养老保险金支付形势十分严峻,推行这一制度是实现“老有所养”所必须的举措。二是为社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人力支持。“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激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创业创新、共建共享战略,促进职工安心本职、勇于奉献,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能够提高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形成职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良好氛围;能够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企业职工共同发展,取得双赢。三是缩小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离退休收入的差距。“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是让职工得到更多实惠,直接提高职工的退休收入。
从我们对6家规模企业的情况问卷调查来看,只有杭州汽轮动力集团公司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已两年。该单位“企业年金制度”通过工会与行政两年的平等协商,于2006年正式实施,主要方法是将企业年金1/12折算成企业补充养老金,每年存入每个职工的补充养老金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后一并结算。这次调查,我们感到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有不小的困难。
二、推广“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问题
“企业年金”是一项充满前景和活力的养老补充措施,然而,推广实施覆盖面如此之低,问题是:
第一,“企业年金”不具有强制性,自愿行为造成可有可无。“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在企业职工自愿的原则下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由于企业年金不具有强制性,因此,绝大部分企业不愿为职工缴纳“多余的”企业年金费用。尽管近年来,由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20种以上,但多为“试行”、“暂行”或“意见”,弹性大,力度欠缺。
第二,“企业年金”加大成本支出,普遍反映负担过重。目前我国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在20%以上,与世界主要国家企业供款的平均水平(10%左右)相比高出很多。根据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企业缴费的4%以内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成本的加大,意味着企业利润的减少。加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比例在职工工资30%左右,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从我们调查的6家企业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普遍认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增加了成本,企业难以负担。如杭州汽轮动力集团公司,实施“年金制度”以来,每年为每位职工增发2200元左右,全年是笔不小的支出。如果按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6万元计算,千人企业年支出年金费用可支付百名职工的用工成本。在企业效益好的情况下,还能够承受得了,一旦经济效益发生一些变化,企业的负担和压力将是巨大的。
第三,“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和运营,具有一定的风险。“企业年金”的主体是企业和职工。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需要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明确“四种人”──即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资格要求和权利义务,但这些规定是“企业年金”管理的最基本、最原则的框架,环节多、程序复杂,系统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职工领取年金期限长,一旦在操作上出现失误,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和社会动荡,这种资金管理和运营的风险,企业和职工都不愿承担。
三、对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宣传不到位、缺乏多部门的联动是“企业年金制度”推而不广的因素之一。作为工会组织对推行这一制度的宣传责无旁贷,应加强年金认知、入市风险、投资者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等相关知识、意义的宣传,逐步使企业和职工共同关注并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
(二)加快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国家应通过立法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议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法》等更高层次的法律,以保障“企业年金制度”的顺畅运行,真正惠及广大职工。
(三)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国发〔2000〕42号文规定:由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在4%以内部分可以税前列支成本。这一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但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比例明显低于国外水平,如德国10%、美国15%、加拿大18%、澳大利亚20%。国家应扩大对“企业年金”税收的优惠比例,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应出台针对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领取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规范管理环节和运作程序,预防风险,增加效益。“企业年金”金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运行规则和运行程序尚不定型。在此情况下,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都需要国家立法和政策的规范,以降低风险。同时,要注意投资渠道和投资效益。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存银行、买国债,投资收益较低。
(五)建议市总工会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出台。我市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制订“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出台相应政策规定、为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提供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使企业无从确定合适的年金提取比率和列支渠道等,难以展开这项工作。
我们认为,推行企业年金是一项善举,是广大职工群众的期盼,有利于促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生活品质,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四五年前就推行企业年金制度颁发了“两个办法”。杭州市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和浙江省省会城市,在这方面完全有理由、有条件先走一步。为此,我们建议市总工会将制订颁发我市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作为今后与政府联席会议的议题之一,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积极推动该方案的出台,从而为企业年金制度在全市广泛推行提供一个良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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