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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7日
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搞清申请对象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某某,女,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发展总公司
申请人郑某某于2008年5月22日提请仲裁,诉称: 2003年3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08年4月8日被申请人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但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还存在克扣申请人工资。为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加付赔偿金10000元,被克扣工资1000元,赔偿2008年1月至3月的工资3000元,合计24000元。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发展总公司辩称:申请人是与实际用人单位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由于申请人违纪,才被扣除工资。申请人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故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7日申请人与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工作岗位是保洁。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两份,其中最后一份于2006年7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同时约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若没有收到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更改或终止续签劳动合同者,视作顺签一年。合同期满前,双方未变更或终止原劳动合同,视作原劳动合同顺延一年,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申请人与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在该公司管理下从事保洁工作。
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下属子公司,于2000年10月16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中被申请人是出资人之一。申请人工资由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因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至今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账号,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一直委托被申请人统一缴纳。2008年3月20日,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同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向杭州市社险办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停止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费。
[案件分析]
申请人与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两份,同时约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若没有收到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更改或终止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视作顺签一年,双方均签字同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应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与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在该公司管理下从事保洁工作,接受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并接受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也由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应该得到遵守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无法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委托被申请人代为缴纳社会保险。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合同管理行为;被申请人受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杭州市社险办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停止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是社会保险的代办人在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的一种社会保险办理行为,而不是针对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行为,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市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法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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