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之声
-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4日
唯“法”是举
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今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治“官”。依法行政、依法政策、依法领导应当是各级官员必须恪守的信条。
据报载,1998年以来,河北省把知法用法作为各级官员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提出“不懂法律知识不配当干部”,为此,河北张家口、秦皇岛等市的立法机关还立下新规定,“凡是提请人大任命的人员,提请机关要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审议”。从而促使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整体水平得到了较快的提高。
但是,面对现实,我们在依法行政、唯法是举方面不能过于超前乐观。时下,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不说是一般干部,即使是领导干部,有多少在读法律书呢?有的领导干部“忙”得至多是翻翻公家发的伟大著作或名人轶事之类,年轻干部青睐的多是言情或武打小说……笔者所在单位几乎每年都要开展一次普法考试,每次除了一人一张试卷外,还有一份标准答案,答者有的为了节约时间,把标准答案也进行了“精简”和“压缩”,部分因为工作“忙”,一般由他人“代劳”。
如此普法,其结果如同胡长清在铁窗中的忏悔:由于平时不守法,不懂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法律是严肃的,因而往往被人视为枯燥。由于不守法,不懂法,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时有蛮干,胡干的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蔑视法律我行我素的现象,以及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据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披露,广东一起一审、二审法院均已做出判决的债权债务纠纷案,因两位担任地方重要职务的领导“打招呼”使本已生效的判决竞因“事实调查尚不清楚”而撤销。由于债权人不服,虽然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有了公正的结果,但广大群众不由得深思,严格依法办事,唯“法”才是举。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离不开法律的引导、推进、规范和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负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的责任,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就很难胜任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领导的职责,就很难在实践中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任务,已经落在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肩上。“法令行则国治国兴”。因此,我们一生要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广大人民利益和社会和谐付出艰苦的努力。
(江 连)
安全慎用“既往不咎”
“既往不咎”,语出《论语·八佾》中的“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意思是说,给犯了错误的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达到教育人、挽救人的目的。由此看来,“既往不咎”的愿望是好的,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对事物发展和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应看到,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既往不咎”的使用尺度,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相反往往会事与愿违,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因此,在抓安全工作时更应当慎用“既往不咎”。
比如,我们在日常生产中常见到这样一种情况:个别人对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有误,特别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习惯性”地不“照章办事”,这样做虽然一时不会出现事故,但却难免会埋下事故隐患。而此时安全监管人员则往往对其指出错误和进行“既往不咎”的批评教育之后,便万事大吉。“网开一面”的做法,会促使“习惯性”更加习惯性地出现。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着一个“度”,同样“既往不咎”也不例外。在安全工作中,一旦“既往不咎”使用不当,超过其本身适用的“度”,就会造成规章制度松弛,养成习惯性违章的不良习惯。不但不能达到教育、挽救人的目的,相反还可能会令少数人变本加厉地钻“既往不咎”的空子,甚而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
因此,在抓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应当慎用“既往不咎”,而要充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无小事”为宗旨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纠正身边一点一滴的错误,并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做到惩前毖后。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更加安全、和谐!
(唐文宝)
浏览次数: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