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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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8日
维权案例二则
案例1:
申诉人王某2002年2月进入被诉人某公司从事送奶工作,2003年12月9日申诉人在送奶工作途中,有一挖土机撞倒一根电线杆,电线杆刚好撞在申诉人的右脚,后被送进医院治疗,于2004年3月出院后不再去公司工作。2004年5月,申诉人做了工伤认定,2005年3月因工致残程度被鉴定为8级。申诉人经区人民法院调解,获得肇事者128080.76元的赔偿。后申诉人又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被诉人公司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432元(1776元×7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432元(1776元×7月),共计人民币24864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劳动者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应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本案申请人已从人身损害赔偿中获得赔偿总计128080.76元,其数额已超过工伤待遇应支付的数额,因此,不再予以补偿。但用人单位应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2:
被诉人刘某于2002年7月31日与申诉人杭州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底经申诉人调动,到上海某百货公司工作,其间,原合同未解除,又未签订任何其他协议。2003年9月27日被诉人向上海公司提交离职报告,其直接两位主管领导签字后,被诉人与同年10月4日离开了上海公司。同年12月4日,申诉人以上海公司转交的被诉人离职报告,系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最后仲裁裁决:驳回申诉人杭州某百货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申诉人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被诉人向上海公司提出的离职报告,解除的是与上海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未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法工部)
房产商向买主交钥匙,是否视为已交付房屋?
问:2001年,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处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经过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如逾期交付,房地产公司应自2002年9月30日的第二天到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我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直到2003年11月5日,双方才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我认为房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至2003年11月5日止,违约金额4万元左右。但房地产公司认为其已于2002年10月向我交付了钥匙及房屋质量保证书,当时已向我支付了一个月的延期交房违约金2000元。后经查实,该房产项目直到2003年10月才经过综合验收合格,请问,房产公司2002年10月向我交钥匙及房屋质量保证书的行为是否视为交房行为?其应承担的违约金应是多少?
答:2002年10月其已向你交付了钥匙和房屋质量保证书,不可认为房屋已实际交付。因为,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房产公司交钥匙即视为交付房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双方约定了应交付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因此,房产公司仅交钥匙的行为不可视为交房。
1993年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的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合格,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经查证核实,2002年10月,房地产公司未办理好房屋综合验收手续,那么即使2002年10月其已向你交付了钥匙和房屋质量保证书,也不可认为房屋已实际交付。该房产项目2003年10月才通过综合验收,2003年11月5日双方才签订房屋交接手续,因此,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应是2003年11月5日。因此,房产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自2002年9月30日的第二天到实际交付之日(2003年11月5日)止,每日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金额为42105元。
因此,笔者提醒购房者应看清楚合同中有关交房条件的约定。合同一般约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单项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前两种情况开发商只需出示有关主管部门的合格证明就符合交房条件,购房者必须接收房屋,如因购房者不接收而导致交房延迟,开发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最后一种情况,开发商不仅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房屋经营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如导致交房迟延,开发商应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但不管哪种情况,开发商均有义务出示房屋符合交房条件的有关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因此,购房者在收房时,要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尤其需注意索要《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者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还要仔细查看各个分项有没有备案,如消防设施等。因为《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备案后,开发商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
(劳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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