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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8日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问答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颁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了十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经验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1)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同时为适应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劳动法》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已划归其他部门负责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执行。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6、《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时限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7、用人单位有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该如何处理﹖
  答:《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却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9、用人单位有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0、用人单位有违反工资支付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1、用人单位有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用人单位有阻挠劳动者组建工会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2)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3)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13、《条例》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追究期限有何规定﹖
  答:《条例》依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是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二是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同时《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4、《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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