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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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4日
为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妇女事业发展现状
(一)主要成效
“十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实施《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妇女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女干部和女性人才的选拔、培养力度不断加大,女性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参与决策和管理程度不断提升。女性就业和劳动权益保护不断推进,男女平等就业得到广泛认同,女性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比重稳中有升,生活水平和经济地位逐步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结构配置更趋合理,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保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妇女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妇女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基础教育普及化,各类高校在校女生比重不断上升,妇女受教育年限不断增加。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妇女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市妇女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妇女事业发展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妇女的参政程度、就业层次、受教育质量、卫生保健水平等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机制需进一步健全。
(三)机遇与挑战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把握发展机遇,深入推进“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引领“和谐创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市委关于制定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市委〔2005〕22号)强调,要更加重视社会和谐与民生问题,扎实推进“和谐杭州”建设。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总则,赋予两性平等的法律地位,加大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力度。全国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强调,尊重妇女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做好妇女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为推动妇女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我市妇女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统筹城乡妇女协调发展,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断创优妇女进步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市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增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确立政府在促进妇女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消除性别差异中的主导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推进妇女事业全面发展。
2.城乡统筹、整体推进。坚持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关注农村妇女和困境妇女的生存状态,提高医保参保水平,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管理体系,改善妇女的生存环境,推进城乡妇女整体发展。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抓住关键环节,把握妇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整合力量,注重加大对弱势妇女的保护力度,实施项目化带动,以实事促进目标落实,带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4.开拓创新、富有特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发展的全局,按照“解放思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更新理念和思路,探索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科学把握妇女发展各项指标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一致性,突出妇女发展的特色。
(三)总体目标
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围绕妇女与经济、妇女与参政议政、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教育、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六大领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推动妇女在更广泛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使我市妇女发展水平保持全省领先地位。
三、我市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不断提升妇女经济地位
1.保障妇女共享经济社会资源的平等权利。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资源配置和服务权利。把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开发妇女人力资源、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产业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扩大妇女就业机会,优化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层次,鼓励妇女自主创业。广泛开辟社区就业渠道和拓展农村就业空间,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失业女性实现就业,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45%以上,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残疾妇女就业率达到60%以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和政策体系,为农村女性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实施“姐妹帮扶工程”、“农村妇女素质培训和富余劳动力转移工程”,加大农村妇女素质培训和富余劳动力转移力度,培训农村妇女15万人,其中转移就业5万人,实现城乡妇女劳动者平等就业。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股份分红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婚嫁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权益。制定出台杭州市维护“农嫁女”权益方面的政策文件。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和职业隔离,注重女性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保障女大中专毕业生、失业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外来妇女的平等就业机会。
2.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制定出台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女职工就业环境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反女职工“四期”保护的行为。各用人单位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聘用)合同和集体合同,继续做好用工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工作,保证女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保相关权利。开展外来流动妇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加班加点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协调解决外来务工妇女的劳务纠纷、工资、工伤和劳动保护等问题。
3.提高妇女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行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险”合征,确保女职工(包括非正规就业女性)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继续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妇女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农村实际的新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妇女养老保险参保率,农村妇女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力争到2010年,全市生育保险人数达到112万人以上。加大贫困妇女扶持的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就保、应补尽补,提高城乡贫困弱势妇女的生活水平。加大外来务工妇女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力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推进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1.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管理程度。制定和实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确保妇女平等进入权力机构和决策层面,发挥女性在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市、区县(市)、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目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区县(市)、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分别达到10%、20%。市和区、县(市)党政部门有50%的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并有10%的正职女干部。市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在“十五”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区、县(市)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不低于22%。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应有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中女代表要达到20%以上。扩大基层妇女民主参与渠道,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妇女参与率达到90%以上,确保女性行使民主权利和进村委的比例。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层发挥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女性参与企业管理和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女职工集中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企业职工代表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2.加大女干部培养和选拔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实施《杭州市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2006-2010年)》,加大女干部培养力度,全面提高女干部素质。加强女干部教育和培训,为女干部提供参加各种培训的机会,提高女干部在各种培训班的比例,每年举办1期女中青年干部培训班,5年内对全市县(局)级女干部进行1次轮训,市和区、县(市)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女性比例应达到20%以上。加大女干部上挂、下派、轮岗和交流的力度,组织干部挂职锻炼,女干部一般不少于20%,选送高层次女干部到海外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市管县(局)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不少于20%。保障女性公务员的平等权利,全市公务员录用中,除特殊职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
3.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继续采取倾斜措施,拓宽基层女干部队伍的渠道。选拔优秀的女大学生到乡镇(街道)工作,重视并加强村和社区女支部书记、女主任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建立基层女干部“双推优”制度,加强女党员的发展工作,每年发展党员总数中女党员的比例保持在35%。
(三)进一步提高教育公平化程度,不断加快妇女终身教育体系建立
1.保障适龄女童享有高质量15年基础教育权利。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女童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适龄女生和男生接受同等教育的政策,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3-5周岁学龄前女童入园率达到95%;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分别达到100%和99.9%以上,初中适龄女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到99.9%以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毕业女生升入各类高中段教育的比例达到95%;有学习能力的三类残疾女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其他阶段受教育率与正常女生基本保持一致。加大农村教育投入,为贫困家庭女生接受教育提供补助;进一步完善多渠道的资助政策,继续开展“春风行动”、“爱心行动”、“春蕾计划”等社会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女童完成学业,保证适龄女童基本完成15年基础教育。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创造条件为残疾女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培养高素质女性人才队伍。调整女性人才结构,加快女性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从重学历、资历、职称向重能力、素质转变,着力培养女性人才的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让女性人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不断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在校女大学生的比例。在高等院校招生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提高女性的科技素养。加快女性高层次人才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女性公共管理人才、女性高级专业人才、女性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集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为一体的女性高级技能人才队伍,使人才总量中女性人才特别是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明显增加。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中女性应有一定比例,确保女性享有平等的培训、教育、职务晋升等权利。
3.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加强教育保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完善成人职业教育制度,促进教育与培训、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的相互衔接,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鼓励和支持女性参加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各层次的学历教育,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比例,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94%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9%。积极创办社区学院,充分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提供条件和机会。依托社区和单位面向妇女积极开展人口心理健康、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教育、文艺、体育、科普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逐年提高培训量和培训率,努力提高全市妇女的综合素质。加大农村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成人教育的统筹力度,完善农民教育与培训网络,进一步强化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实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中女性人员的综合素质。“十一五”期间,拟建立100个职工教育基地,40个农村社区教育中心;实施女职工素质工程,举办100场以上素质教育流动课堂。同时,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外来务工妇女的培训。
(四)进一步强化妇女保健措施,不断提高妇女身心健康水平
1.增强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充分认识妇女卫生保健在经济建设、落实人口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方面的基础作用,把妇女健康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普及妇女保健知识和性病、艾滋病预防及自我保护知识。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地,各级医疗机构为阵地的妇幼卫生保健教育网络,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增强妇女群体自我保健意识,提高保健服务能力,增强全社会保护妇女健康的法律意识。开展妇女健康科学研究,增强中老年妇女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妇女体育人口达到45%以上。妇女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
2.提高妇女保健服务水平。加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卫生事业投入的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支出的增长。制定出台加强母婴保健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确保妇女保健服务经费投入,设立妇女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和监测专项经费,改善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卫生院的条件,不断提高母婴保健水平。妇幼卫生经费每年增长速度不低于同级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到2010年,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功能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滨江区、余杭区和富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妇幼保健院中有80%通过二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达标验收,其余的妇幼保健机构通过省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规范门诊建设验收。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保健人员按辖区管理人口15000:1的比例配置。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配备专职妇女保健专业人员。加快建立妇幼卫生监测信息网络,提高信息资源整合的利用率,逐步探索跨行业联网运行,实现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幼卫生服务模式,规范妇女保健服务,提高基层妇幼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全面启动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控制性传播性疾病发生率,实施母婴阻断。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杭政办〔2006〕5号)精神,逐步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有条件的区、县(市)实行婚育“一条龙”服务,不断提高婚检率,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加大妇女病普查力度,实施农村妇女病普查项目工程。对已婚育龄妇女的技术服务随访率达到80%,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到90%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6/万以内。将流动人口的孕产妇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纳入妇幼卫生事业,使其享有与当地妇女相同的服务。
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2%以上。全面实施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覆盖率达到100%。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4/10万以下,因产科出血死亡比例控制在25%以下,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妇中、重度缺铁性贫血发生率控制在40%以内。
(五)进一步健全维权网络,不断增强妇女维权社会化功能
1.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和完善相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加大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纳入全市“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深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和创建“无毒社区(村)”和“平安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行为。把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工作纳入依法治市和建设“平安杭州”工作。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严厉打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贩卖、吸食毒品等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人民陪审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处理和审理涉及妇女婚姻和财产权利的民事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
3.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救助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有效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维权组织的作用,为贫困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外来妇女等弱势群体提供特殊的法律援助,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实施意见,依托110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的平台和网络,及时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使家庭暴力案件逐步下降。继续办好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为妇女维权投诉和倾诉提供方便。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达到99%以上,农村妇女维权站覆盖率达到80%以上。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帮助女性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降低复吸率,做好女性矫正对象和归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妇女生存与发展空间
1.营造妇女发展舆论环境。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区、县(市)级以上党校要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课程,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偏见和歧视。加强与国际妇女和外省市妇女的交流工作,开展妇女问题的研究,对关系妇女发展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妇女进步和妇女事业发展。落实全国“三八”红旗手的劳模待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等作品要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宣传妇女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遏制不良传媒对女性的负面宣传,营造尊重妇女、女士优先、保护女性的良好社会风气,优化有利于妇女进步与发展的文化环境和人文环境。提高新闻媒体创办的女性栏目或女性频道节目的质量,保证在黄金时段有一定的播出量。
2.优化妇女工作和生活环境。围绕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继续深化“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文化建设,丰富妇女和家庭的业余文化生活,大力倡导健康、科学、文明和进步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平等、和谐的邻里关系。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推动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体系和以扶老助困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公益事业发展,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快捷的福利服务。创造适宜、安全、清洁和优美的人居环境,加强妇女用品质量监管,鼓励企业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妇女生活用品,不断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建设,各区、县(市)均建有妇女活动场所,完成杭州市妇女活动中心建设工程。
3.改善妇女发展生态环境。围绕杭州生态市建设,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生活场所和环境的有害物质对妇女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把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规划,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普及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增强妇女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积极倡导绿色消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年度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听取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逐步完善妇女发展的监督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妇儿工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力建设的意见》(国妇儿工委办字〔2005〕5号)精神,切实加强区、县(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自身建设,做到机构和编制落实,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并纳入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妇女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协调和监测评估等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监测评估,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工作制度,认真开展督查和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反映达标情况,分析妇女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各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开展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期中和期终要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适时开展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工作。
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其职责是草拟妇女发展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逐步建立层级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杭州市妇女数据库;指导区、县(市)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其职责是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提交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难点目标的专项经费;落实统计监测专人和相关经费,保证统计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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