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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1日

劳动争议案例一则:企业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小求是某公司业务员。去年7月26日,其趁司机不在,与同事一起私自开车出去,被公司领导发现,小求与同去的同事受到公司的违纪处理。同年8月10日小求又私用公司的车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公司以小求偷开公司车辆,经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小求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求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就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裁决结果
  经审理,公司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公司规章制度已向小求公示。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未向小求公示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承担败诉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是否履行了公示程序,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公司一方并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小求明示私用公司车辆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公司以小求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违反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能够裁决公司败诉。

(林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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