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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4日
劳动争议案例一则: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7日陈某进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从事安装工作。2010年4月5日下午,陈某在某建设公司承包的钱江新城工地工作时受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该建设公司未申报工伤。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陈某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应补交材料而无法认定。故,陈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自2010年3月27日起的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再进行仲裁,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申请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准许撤回。
争议焦点
怎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有很多诸如建筑工程公司类的企业,因为工作地点的不特定性和人员的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与劳动者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或其他劳动纠纷,劳动者要维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明确指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据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以及特征,在诉讼或者仲裁中加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主体资格方面,用人单位应当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即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除此之外的自然人、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更谈不上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是年满16周岁,未达退休年龄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应当举证加以证明,可以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几项内容:(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有必要保存好上述物品,以便在诉讼中举证;而对于企业来说,防范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加倍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最好的当然就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项内容在仲裁和诉讼中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其他劳动者发问的方式来予以证明。并且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查阅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来证明用人单位含有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业务内容。
本案中,申请人陈某提供了在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职期间的工作证,其中注明了申请人的姓名、所在班组以及编号,并且在工作证上加盖了该公司的技术专用章。况且,申请人还可以进一步提供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在该建设公司承包的钱江新城工地工作,并在此处发生工伤的事实。这些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据此认定工伤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申请人就要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等工伤赔偿项目。双方这样以和解,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的形式结案并撤回申请,对于申请人来说,可以尽快的得到赔偿用于医治,而对于被申请人来说也可以尽快了结一桩“官司”。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