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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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小周与被申请人某公司追究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案,诉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小周称,其从2007年6月份起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公司有条不成文的规定,每个星期六都要召开公司会议,全部员工都需到场,有事需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2008年年底,小周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到今的周六加班工资以及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领导认为,这个不是工作加班,只是开会而已,所以不用支付加班费用,小周自己提出辞职,故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说法。
本案裁决:
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每周六的考勤记录以及工资发放证明,以证明其加班之事实以及工资标准,共计加班202小时,工资每小时12元,则加班工资为202小时*12元/小时*200%=4848元;经济补偿金为:3132元;共计人民币:798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周六开会有考勤,应属加班,公司未及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申请人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申请人的申请计算正确,故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请。
律师点评:
本案是属于加班工资纠纷,焦点是1、是否存在加班,2、计算标准。
被申请人规定每周六开公司会议,并且规定如参加,按旷工处理,也有考勤,所以,周六应按加班处理。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工作未满二年,所以其在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全部得到支付。
按《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就是以月工资标准折算出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并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具体的加班工资额度:A、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B、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C、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申请人是周六加班,按其工资标准的200%计算是正确的,并且,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正确的。
(李斌)